莫忽视对赡养人配偶的道德教育
近日,笔者与同事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案件经过简单,事实清楚,然而其中引发的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住市郊的吴先生因多年来怠于赡养年迈多病的父亲,被父亲告上法庭。此案经开庭审理,鉴于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法院当庭判决吴先生按月承担其父亲一定数额的赡养费。翌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到吴先生父亲居住地,向吴老汉送达其胜诉的民事判决书。不料,吴老汉接过判决书长吁短叹:“法官,这事不能全怨我的儿子,他也有难处啊。”一旁邻居解释:“吴家儿子人老实,其对父亲不尽赡养义务,有他老婆从中作梗的缘故。” 一些赡养人配偶反对或阻挠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赡养纠纷频发的一个因素,有的为人媳或婿者错误地认为,岳父母或公婆非己亲生父母,无须承担赡养义务,甚至视配偶父母为累赘,而不少老年人怕影响晚辈夫妻感情,多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又助长了一些人不履行赡养对方父母义务的歪风。笔者认为,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无血缘关系,但都是家庭中的重要组成人员,男女双方从结婚登记那一刻起,对赡养配偶父母就负有相应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拒绝、阻挠配偶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也为法律不容。 现在,由独生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越来越多,忽视对赡养人配偶的道德观教育,将可能使一部分老年人生活陷入困境。由此,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若查明纠纷系赡养人配偶所为,可以考虑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其责任。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之初,可以考虑把孝敬对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等事项作为基本条件,由双方作出约定或承诺,从而多渠道地确保老年人晚年老有所养。(朱泽军)(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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