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培训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旧法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八十九条)、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二十九条),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法律框架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形势发展的必然,促使中国企业、企业家、股东需要改变原有的旧观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尽快适应法律环境,从公司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抓好公司经营管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企业法人资格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股东等事项。
6、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8、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9、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股东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p#分页标题#e#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章程
1、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
六、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实行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p#分页标题#e#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9、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担保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召开股东会会议法定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p#分页标题#e#
3、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公司经理
1、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二、召开监事会法定程序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p#分页标题#e#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5、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公司年度检验
1、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十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p#分页标题#e#
2、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10、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2、分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第十一章规定。
十八 、法律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p#分页标题#e#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八十九条)、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二十九条),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法律框架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形势发展的必然,促使中国企业、企业家、股东需要改变原有的旧观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尽快适应法律环境,从公司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抓好公司经营管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企业法人资格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股东等事项。
6、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7、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8、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9、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公司股东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p#分页标题#e#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章程
1、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
六、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实行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p#分页标题#e#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9、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公司担保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召开股东会会议法定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p#分页标题#e#
3、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公司经理
1、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二、召开监事会法定程序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p#分页标题#e#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5、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公司年度检验
1、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十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p#分页标题#e#
2、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10、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5、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公司未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9、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2、分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第十一章规定。
十八 、法律用语的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p#分页标题#e#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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