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22.8%的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 孙超)当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企业“客户信息”和“产品研发信息”的泄密尤为突出。工商机关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但从石家庄市乃至全省工商机关统计的情况来看,接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举报、投诉非常少,能够查处的此类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耿勤考副处长介绍,目前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据有关调查显示,有22.8%的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59.5%的企业在商业秘密授权时,没有签订保密合同。而且,企业对依靠工商执法机关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工商机关具有这项职能,有的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被侵权人擅自找侵权人进行交涉,打草惊蛇,导致工商机关查处取证困难。 据介绍,可能使企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情况主要有三个,一是员工跳槽导致泄密,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所在的新聘用单位,与原企业竞争,使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二是兼职工作的人员和离退休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一些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和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聘用的人,用掌握的技术信息谋取利益;三是接待参观、商务谈判、发表论文等过程中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对于企业如何做好自我防范,耿勤考认为,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要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其次是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保密区域。另外,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订立保密协议。同时,在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后,不要采取个人行为进行干涉,要提供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侵权行为成立的证据,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刑事侦查。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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