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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讲座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649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旧法废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法》法律框架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形势发展的必然,促使企业家、股东需要改变原有的旧观念,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尽快适应法律环境,从公司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抓好公司经营管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章程      1、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5、公司章程中的下列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已关系到企业家、股东的权力、利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召开股东会会议,没有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公司章程必须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外)。     (9)公司章程有权作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别规定。     (10)其它特别约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是否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经营信息泄露、人才恶意跳槽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侵犯股东利益或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聘任人员职业操守的规定和违反的处理、转帐支票转帐金额的最高限定、现金支票支取金额的最高限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等等。    #p#分页标题#e#(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担保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召开股东会会议法定程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p#分页标题#e#(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年度检验     1、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采取的方式和提交的文件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企业具备那些条件和要求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p#分页标题#e#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p#分页标题#e#六、商业秘密保护 (一)、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现状的调查 1、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调查 据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999家宁波外贸企业中的400家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进行的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调查显示,窃取技术秘密、窃取经营信息、企业“内鬼”窃密、人才恶意跳槽四大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心病”,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成为宁波企业发展的“心腹大患”。 2、上虞市工商局调研 2010年第二季度,上虞市工商局对杭州湾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抽取了其中30家典型企业。调查显示,园区企业中其独有的化工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被侵现象较为严重,园区近60%的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100%被访企业认为商业秘密关于企业生死存亡,是企业的生命线。但是,不少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有些力不从心的感觉,束手无策的情况,基本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3、“商业秘密网”调研 2010年上半年,“商业秘密网”对宁波市30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董事长进行走访调研。 调研显示:只有3家企业建立不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27家企业还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更谈不上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如:某企业产品配方被高薪聘请的技术副总恶意窃取,在外地生产同类产品,由于企业忽视日常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没有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某企业总工程师离职,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担任技术副总,使企业技术秘密严重泄露,因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到位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某企业在与高端客户的重大项目合作过程中,高端客户必须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有技术秘密保护条款的合同,一旦企业泄露其技术秘密,将承担违约金500万元,而企业至今没有建立商业秘密系统,存在着可能泄露高端客户技术秘密而承担违约金的风险。 企业董事长普遍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技术泄露、“内鬼”窃密、财务信息披露、人才恶意跳槽、客户名单泄露非常担忧,不知道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但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要求非常迫切。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 从2004年至200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14件,其中:判决3件、撤诉8件、调解3件。大部分属于原单位职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同时带走原单位的核心技术,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原告胜诉的仅为3件,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单位胜诉率仅有21%。造成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1、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与其载体混淆,或将本不是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2、缺乏合理保护措施,尤其是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而又过分信赖合同,员工一旦跳槽,将给公司带来致命伤害,而又无法律约束;3、因其专业性强,且存在隐蔽性,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后,常常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被迫撤诉;4、害怕诉讼过程中秘密再次泄露,不愿给法官提供关键信息,法院无从审理,只有撤诉。 通过以上四家机构调研,正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马柏伟所说:“商业安全警钟在浙江企业上空敲响”。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成为企业发展的“心脏”,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地保护,解决企业家的担忧和困惑,排除企业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中的核心障碍。 (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十大“毒瘤” 之分析 1、“毒瘤”之一:内鬼窃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鬼” 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增强竞争优势;二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出现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企业内部,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四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2、“毒瘤”之二:技术泄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三是采取技术合作,借机窃取技术秘密。 3、“毒瘤”之三:外贸飞单 其表现形式有:窃取外贸客户名单、泄露外贸加工信息、转移外贸客户订单、利用外贸资源自营等。 4、“毒瘤”之四:客户被窃 其表现形式有: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隐瞒身份,获取企业的外贸客户名单、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5、“毒瘤”之五:恶意跳槽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三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四是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 6、“毒瘤”之六:查账要挟 其表现形式有: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2本以上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7、“毒瘤”之七:商密披露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利用高管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与其接近,获取商业秘密;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三是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与企业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五是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中获取商业秘密。 8、“毒瘤”之八:模具克隆 其表现形式有: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将模具克隆,销售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模具数据同时泄露。 9、“毒瘤”之九:电脑泄密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内部职员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二是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三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商业秘密。 10、“毒瘤”之十:蓄意破坏 其表现形式有:一是蓄意修改技术图纸、改变技术数据,甚至在生产环节擅自调整配比;二是泄露报价底价、销售信息;三是采取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修改数据库数据、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四是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三维、文件、产品样品等商业秘密。 #p#分页标题#e#(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十大竞争优势 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凸显下列十大竞争优势: 一是消除公司股东心患。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就能有效切除企业十大“毒瘤”,消除公司董事长、股东、投资人的心患。 二是获得高端客户信赖。企业能够有效保护高端客户、稳定客户的商业秘密,获得他们的充分信任,获得行业竞争优势,从而建立起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 三是控制“内鬼”泄密。有效控制企业高管、技术专家、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泄露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削弱本企业竞争优势。 四是防范人才恶意跳槽。企业高管、技术专家、销售人员等核心人才恶意跳槽,甚至企业熟练操作工人被唆使跳槽。 五是防止核心信息泄露。有效保护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经营计划、重要会议等内部核心信息泄露。 六是放心使用优秀人才。大胆引进优秀人才、放心使用优秀人才。 七是保护研发成果秘密。有利于不断研发新产品,保护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 八是有利技改项目补助。有利于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能够有效保护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技术秘密。 九是有利高新技术保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能够有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秘密。 十是有利窃密证据固定。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后,将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固定侵权人窃密证据。 (四)、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系统,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1、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 (1)、企业领导决策层必须组织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保守涉及科学技术的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学习、掌握其精要,剖析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失败教训的案例,从领导层解决重视的深度,要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对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认识自身保护的重要性,视商业秘密为企业的“心脏”,视商业秘密为企业独有的宝贵财产,视商业秘密为企业价值连城的财富。 (2)、重视对职员的保密教育,在企业各种会议、培训上强调,宣传保密知识。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职员大会,专门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宣传教育,不定期对中层职员进行重点保密知识讲解、案例剖析、法规学习、保密研讨等活动。 (3)、组织各级保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技能。 (4)、向职员发放适宜公开的《保密手册》,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教育职员做到《保密十不准》,严格遵守各种保密制度,履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5)、运用闭路电视、内部报刊、墙报、标语进行保密宣传,可有针对性地穿插典型案例,进行形象的、直观的教育,形成加强保密、提高意识的良好氛围。 2、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设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督察,直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 (1)、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由董事长(经理、厂长)任主任(最高行政首长担任),由技术、科研、生产、经营、财务、人秘、法律等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员和直属部门责任人。 (2)、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下设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负责企业商业秘密(包括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的管理、保护工作,为主负责,确定专人为保密员,从事保密工作。 (3)、技术、科研、生产、经营、财务、人秘、法律等部门负责人为企业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商业秘密,向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负责。 (4)、确定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的技术人员、电脑管理员和涉密的电脑操作员、保密区门卫等人员为保密员,直接对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负责。 (5)、保密督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配置合理、实用的管理工具,系统化、规范化地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3、建立保密制度,有效管理商业秘密。 第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为防止社会第三人或职员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必须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并广泛征求雇员的意见,而后与其他配套制度一并实施。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技术秘密专项规定》,将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向县、市保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专项技术即被定为“秘密” 级国家秘密, 上升为“机密”级、“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应逐级上报审批。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是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护系统的支柱,主要包括: (1)、适用范围,即企业的全体职员和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员。 (2)、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财务情报、各类合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诉讼情报等; (3)、全体职员必须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4)、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 (5)、设立特别保密区,实行严格的进入审批制度和专人负责管理,谢绝参观制度。 (6)、设定特别保密设备,保密原材料,严格管理。 (7)、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必须经严格的审批,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未经批准,即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8)、所有计算机必须加密,专人管理,责任明确。 (9)、严厉禁止5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举表述。 (10)、职员无论何原因离开企业,必须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办理返还手续,未返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11)、对做出职务成果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12)、职员在企业商业秘密公开之前,仍然承担保密义务。 (13)、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作出竞业限制规定。 (14)、视情作出奖励或处罚,并一一列举说明。 (15)、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p#分页标题#e#第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雇员、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员分不同的合同格式、合同要求,逐一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根据企业职员情况,有选择地使用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的竞业限制人员,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费。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商业秘密 一是:物理性保密管理。如: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措施;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原材料、模具的保密;文件类的保密;计算机的保密;废弃物的管理等。 二是:建立DLP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对组织机构进行调研,研究适合企业运营模式的软件机构部门图;对企业实际加密需求进行调研,满足企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加密的模块配置,了解公司现用软件,进行软件平台集成;安排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监督检查软件使用规范性。 三是:配置指纹安全U盘。对企业保密员的配置和保密系统的概况进行调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指纹安全U盘的配置,正确使安全U盘。 四是:雇员管理。如:外来人员驻留管理;内部各类人员管理;离职雇员资料管理;与离职雇员谈话的记录管理;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有无商业秘密的调查等。 五是: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管理。如:新闻报道、会议材料的审查;经验交流的材料审查;技术合作的材料审查等。 六是:企业产品成品生产前的保密管理。与模具制作、专用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等企业签订保密合同,并加强管理。 七是:信息保密管理。加强对电脑、图纸、技术资料、策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及存储载体的管理。 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辅助管理。 (五)、法律责任追究 1、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表现为具有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意。   二是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前提下,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依据中国法律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权物品: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经县级保密委员会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市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被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中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及从事间谍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 #p#分页标题#e#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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