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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谈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096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应是商业秘密的侵害人因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而增加的利润额,加上被侵害者因调查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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