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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路由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5-19 13:4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325
  2015年2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即最终认定极客公司开发、上传“屏蔽视频广告”插件,推荐并诱导用户在极客公司销售的路由器上安装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侵犯了爱奇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极客公司应赔偿爱奇艺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至此,长达半年的因极客公司屏蔽爱奇艺视频广告行为而引发不正当竞争案终以爱奇艺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本案是国内首例路由器屏蔽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马远超、王慧君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爱奇艺公司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这起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工作。
  【案情回顾:路由器插件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纠纷】
  本案一审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知名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iQIYI.COM)”的合法经营者,面向网络终端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点播服务,同时在已采购版权的视频内容前适当地投放广告。
  201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极客公司生产销售名为“极路由”的多种型号的路由器,该路由器通过安装“屏蔽视频广告”插件过滤了“爱奇艺”网站上播放视频内容前的广告,被告在官网上将“极路由”路由器具有屏蔽视频广告功能作为其最大的卖点进行宣传。其他网站或者卖家在介绍该产品时,也将屏蔽视频广告功能作为一大特色功能进行重点介绍。
  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其通过向用户提供免费视频内容,吸引用户访问爱奇艺网站观看视频,用户以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原告以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该营业收入购买视频内容的相关版权,形成了健康、有序、互惠、合法的视频网站生态链,原告播放视频广告并获取相关收益的权利,是一项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利。而被告却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主动向用户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大大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久而久之,广告主将不再选择通过视频播放渠道投放广告,导致原告失去盈利的最基础来源。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视频网站现有的健康生态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相反,被告却凭借这项“卖点”迅速获益,吸引了大量的用户购买并使用,获得了不正当经济收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被告极客公司辩称,路由器的生产销售与爱奇艺视频网站属于不同行业领域,同时“屏蔽视频广告”插件是由第三方提供,并放在HiWiFi开放平台上,插件的下载、安装和使用取决于用户的意愿,公司本身并没有干扰爱奇艺网站商业运营,且公司并未因此获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断经营者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应着眼于经营者的具体行为,被告极客公司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从而增加极客公司的商业利益,减少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广告收入,导致爱奇艺与极客公司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使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并且,根据极客公司官网上的多项证据能够认定极客公司是“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的开发者、上传者;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其在诉讼期间已更新“屏蔽视频广告”插件,且更新后的插件不再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因此不再判令被告停止提供该插件的下载服务和后台运行,但需赔偿爱奇艺公司的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p#分页标题#e#
  一审宣判之后,极客公司以其并非涉案插件的研发和上传者,与爱奇艺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且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各自主张。极客公司为证明涉案插件由他人上传,提交了其所称的插件开发者的微博等证据,为证明经营没有获利提交了财务数据,爱奇艺公司为证明极客公司的平台在2014年7月15日前未开放自由上传,他人无法上传涉案插件,且极客公司一直将屏蔽视频广告作为其产品的主要宣传点,提交了15项来自于极客公司官网的证据。
  经过细致入微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多项来自于极客公司官方网站、多个以极客公司管理人员身份答复用户未开放平台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插件并非他人研发、上传,极客公司应对其承担责任;并且,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只要双方在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双方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都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因此在网络用户的争夺方面,构成了竞争关系;极客公司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应当被法律认可,其涉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并不能简单以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其未实现盈利的市场份额的价值也应当被正确评估,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聚拢客户群潜在的盈利价值应当被计入本案的赔偿额之中,一审的判赔金额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国内首例路由器硬件厂商因屏蔽视频广告被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自立案之初便一直倍受关注,特别是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审理的第一个二审民事案件,多家媒体予以报道。本案中,极客公司将路由器硬件与屏蔽广告软件分离,极力伪装成仅提供路由器硬件的厂商,制造了屏蔽广告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的假象。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从竞争的实质出发,客观、公正分析评价这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爱奇艺公司的大量举证足以证明极客公司就是屏蔽广告插件的开发者,支持了爱奇艺公司的索赔请求,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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