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性文章”应该有著作权保护!
新的著作权法正在征求意见,但是对于网络信息和创作的新局面,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落后,尤其是“时事性文章”没有著作权保护,是不合理的。
征求意见稿出现“时事性文章”是这样表述的,在第四章第四十条表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段话的是说明时事性文章转载可以不受保护,但不能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表明着这条是肯定“时事性文章”是有著作权的,但是和其他作品是有区别的。
但是著作权保护法的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法律内的其他条款的表述,没有明确“时事性文章“的法律地位。
传统法律定义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时事性文章”简单而言就是时评文章,他和严格意义上的新闻作品是有区别的,新闻作品是对事实的描述。时评文章,是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阐述作者的观点,它具备独创性,这就像一些作品中的性质一样。比如杂文,是看作文艺作品的,杂文和时评的差别主要是在时效性上;还有报告文学,也是看做文艺作品,他和一般的新闻作品的差别,也是就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塑造形象,这点和时评很相似,一个是形象,一个是观点,都具有独创性,那么为什“时评”是后娘生的,得不到保护。
网络媒体时代,时评的重要作用是不可言喻的,一定行程度上他比新闻作品的社会意义还要重要,尤其是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直接作用,任何作品都无法替代。但是时评是易碎品,时评文章是没有任何权利保护的,这就显得社会管理的不合理,在国外一些“时事性文章”是具有很高的低位的,而我们的“时事性文章“被视若草芥,这和互联网上的谣言层出不穷也是有关联的,因此提高时评文章的保护力度大有必要。(作者:肖勇,来源:大众网)
征求意见稿出现“时事性文章”是这样表述的,在第四章第四十条表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段话的是说明时事性文章转载可以不受保护,但不能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表明着这条是肯定“时事性文章”是有著作权的,但是和其他作品是有区别的。
但是著作权保护法的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法律内的其他条款的表述,没有明确“时事性文章“的法律地位。
传统法律定义新闻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时事性文章”简单而言就是时评文章,他和严格意义上的新闻作品是有区别的,新闻作品是对事实的描述。时评文章,是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阐述作者的观点,它具备独创性,这就像一些作品中的性质一样。比如杂文,是看作文艺作品的,杂文和时评的差别主要是在时效性上;还有报告文学,也是看做文艺作品,他和一般的新闻作品的差别,也是就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塑造形象,这点和时评很相似,一个是形象,一个是观点,都具有独创性,那么为什“时评”是后娘生的,得不到保护。
网络媒体时代,时评的重要作用是不可言喻的,一定行程度上他比新闻作品的社会意义还要重要,尤其是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直接作用,任何作品都无法替代。但是时评是易碎品,时评文章是没有任何权利保护的,这就显得社会管理的不合理,在国外一些“时事性文章”是具有很高的低位的,而我们的“时事性文章“被视若草芥,这和互联网上的谣言层出不穷也是有关联的,因此提高时评文章的保护力度大有必要。(作者:肖勇,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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