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污染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鱼塘与稀土公司围墙相邻。稀土公司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造成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从2005年至2010年5年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亡,稀土公司均给予鱼塘赔偿。废水排放改道后,稀土公司托环境监测站对鱼塘及周围土壤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壤为酸性红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范围,鱼塘水质基本满足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据此,稀土公司拒绝了鱼塘2011年的赔偿要求。鱼塘遂诉至人民法院,称: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间断的,请求稀土公司继续赔偿2011年污染损失,并承担治理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环境专家论证,环境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多次测试中只要有一次鱼塘水质不符合要求,鱼塘就不能养鱼。经委托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原告1号—9号渔塘水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只有8号、9号两口塘的水PH值符合淡水渔业标准,其他鱼塘水PH值都不符合标准。鉴于此事实,人民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中,被告稀土公司对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无异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稀土公司赔偿鱼塘2010年鱼塘污染损失36244元;污染的鱼塘由鱼塘自行治理,治理费53756元,由稀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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