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来还
例:甲向信用社借款,转借给乙建房。甲还清信用社的借款后,乙出具一张欠条,约定信用社借款所有本金利息由乙承担。乙一直未还,甲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庭宣判后送达判决书期间,村委会证明乙于2008年4月10日死亡,将判决书退回。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乙的遗产继承人签收,且应由乙的遗产继承人来偿还乙生前所欠的债务。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33条分别规定,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乙的遗产继承人签收,且应由乙的遗产继承人来偿还乙生前所欠的债务。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对调解书能反悔吗?
- 上一篇:一方拒付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