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锐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46号
被告人陈锐涛,男,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镇春,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涛及辩护人钟镇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涛系深圳市某盈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地址及仓库位于宝安区西乡某花园。在未取得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陈锐涛自2012年2月开始组织员工生产假冒佳能公司“Canon”商标、索尼公司“SONY”商标、奥林巴斯公司“OLYMPUS”商标、尼康公司“Nikon”商标、三星公司“S∧MSUNG”商标、松下公司“Panasonic”商标、卡西欧公司“CASIO”商标的相机电池并进行销售。
2013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现场查获假冒“SONY”商标的相机电池18个型号共4,527个、标贴19,300个、包装纸盒400个;查获假冒“S∧MSUNG”商标的相机电池100个、标贴3,900个、包装纸盒2,100个;查获假冒“Panasonic”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178个、半成品电池300个、包装纸盒24,700个;查获假冒“OLYMPUS”商标的相机电池3个型号共648个;查获假冒“Nikon”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910个、半成品电池700个、标贴10,000个、包装纸盒10,200个;查获假冒“CASIO”商标的标贴400个、包装纸盒4,600个;查获假冒“Canon”商标的相机电池7个型号共785个、半成品电池3,080个、标贴27,200个、包装纸盒13,400个及充电器100个。现场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60,793元。至被抓前陈锐涛共销售涉案假冒产品合计人民币661,47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锐涛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陈锐涛愿意认罪,但辩称已销售涉案假冒产品并没有661,474元。
其辩护人钟镇春认为:1、起诉书指控曾销售假冒产品661,474元,缺乏证据支持;2、被告人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建议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Canon”为第199135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佳能株式会社,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商标“SONY”为第34853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索某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商标“OLYMPUS”为487119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
商标“Nikon”为第342791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株式会社尼康,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
商标“S∧MSUNG”系由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注册证号为第849429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2006年6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p#分页标题#e#
商标“Panasonic”系由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注册证号为第334743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有效期限为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
商标“CASIO”为第35630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
被告人陈锐涛系深圳市某盈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地址及仓库位于宝安区西乡某花园,自2012年2月开始,其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Canon”、“SONY”、“OLYMPUS”、“Nikon”、“S∧MSUNG”、“Panasonic”、“CASIO”商标的相机电池并进行销售。
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SONY”商标的相机电池18个型号共4,527个、标贴19,300个、包装纸盒400个;查获假冒“S∧MSUNG”商标的相机电池100个、标贴3,900个、包装纸盒2,100个;查获假冒“Panasonic”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178个、半成品电池300个、包装纸盒24,700个;查获假冒“OLYMPUS”商标的相机电池3个型号共648个;查获假冒“Nikon”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910个、半成品电池700个、标贴10,000个、包装纸盒10,200个;查获假冒“CASIO”商标的标贴400个、包装纸盒4,600个;查获假冒“Canon”商标的相机电池7个型号共785个、半成品电池3,080个、标贴27,200个、包装纸盒13,400个及充电器100个。现场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60,7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缴获的假冒产品照片、扣押清单等。
二、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及收据、现场扣押物品型号对应进销存明细账汇总表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燕(系公司员工)的证言,称电池是老板拿来的,我们贴上商标后进行包装,再进行装箱,邮给客户,有时候每天贴标五六百个,多的时候有二千多个,月销售额有六十多万元。
(2)证人陈某玲(系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陈锐涛将电池拿回后,他们负责在电池上贴上佳能、尼康、三星、索某、中性等标识。
(3)证人杨某鑫的证言,证实在电池上贴上三星、尼康、佳能等标识,每个月发几千个不同品牌的电池,是通过联达物流公司发货。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每天能生产三百到一千块电池不等,其中粤林巴斯、尼康、佳能、三星的七元,索某的十一元,卡西欧的八元,松下的十几元,同一品牌的价格相差几角钱,月营业额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能赚五千至一万元不等。所查两处均由自己租赁,生产车间在二楼,放有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员工的宿舍在三楼,存放产品的外包装。是通过购买未贴标的电池,贴上正品的商标,再用正品的包装盒装好,发给客户。自己注册的有坚果品牌,生产移动电源充电器。被查的产品里有四五千个是自己的品牌,其余大部分是假冒的产品。制假销售额每月有十几万到二十万,总共约有二、三百万。第二份笔录中称从2012年2月份开始生产假冒电池,每天生产一百到三百块,月营业额一二十万元,当时查获时自有品牌也有四五千个,一共销售二三百套左右,缴获的账本中无法区分哪些是假冒的,哪些是正品。
五、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侵犯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p#分页标题#e#
关于非法经营额,控方指控曾经销售的数额,主要依据的是销售单据,被告人陈锐涛虽承认其中有部分是假冒产品,但称具体数量不清,而单据本身并没有显示所售商品的型号、商标等具体信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量,依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本院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商品价值,即十六万多元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但其侵犯了多个商标,该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锐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电池,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凤 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书 记 员 边 秋 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