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牧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虎知民初字第0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歌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2014年5月6日、6月17日、11月4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唐小伟,被告牧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部(韩红演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1部(金莎、阿杜、林俊杰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部(何润东、游鸿明等人演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6部(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等作品。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分别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牧歌公司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牧歌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的88部作品。牧歌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牧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8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牧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44000元;3、牧歌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66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316元、差旅费250元;4、牧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音集协自愿放弃对牧歌公司提出异议的涉案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同时放弃对以下6部作品主张权利,即《变脸》、《不想骗自己》、《我挑我的》、《无所谓》、《星月神话》、《天黑》,故相应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1、牧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6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牧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4000元;3、牧歌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66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316元、差旅费250元;4、牧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p#分页标题#e#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上述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62部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3275号、3260号《公证书》及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2335号《公证书》及现场监督记录,证明牧歌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最炫民族风》等6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厢消费发票和工商查询费发票,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
证据5、关于广东音像出版社的工商查询资料,证明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系广东音像出版社变更后的名称。
被告牧歌公司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公证的内容,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
被告牧歌公司辩称,1、音集协并不享有涉案88部作品的著作权,因为音集协在获得授权的链条上存在瑕疵,其提供的音像出版物也为非法出版物,出版行为属于复制、汇编等行为,该行为超出了原始著作权人对音集协的授权;2、音集协提供的用于证明牧歌公司侵权的公证书未记载清楚全程监督的过程等,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无效的公证书,另外对下列歌曲有异议:《等爱的玫瑰》、《情同手足》、《我不后悔》、《不想》、《GreatDay》、《爱就爱了》、《喝彩》、《生日心愿》、《雨夜》、《123站起来》、《死心彻底》、《歌中故事》、《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天使的选择》、《换季》的画面是由演唱会、纪录片、影视作品等画面剪辑而成,不具有独创性,《十二中颜色》、《我比以前更寂寞》歌曲名称不一致;《笨蛋》该作品无法确认其确实存在;《这种爱》有人挡住画面,无法确认其一致性;另外还有部分作品的权利人标识有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作品的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方;3、音集协要求赔偿的数额也不合理;4、牧歌公司寻找到了阿杜的《天黑》、《坚持到底》、林俊杰的《曹操》、《西界》四份VCD或DVD出版物,证明了有关作品为境外作品,音集协所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中有境外作品,音集协没有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内容审核、著作权登记及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引进批准号和版权登记号等,因此是个非法出版物,上述光盘也证明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与音集协所提供的权利光盘内容有冲突,应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有相反证据除外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被告牧歌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广东红盾网企业查询信息结果,证明通过该网查询涉案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广东音像出版社”,找不到相关的数据,音集协提供的涉案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
2、音集协官网上的曲库清单,证明很多涉案音乐作品不能在该网上查询到,音集协并未取得相应作品的授权。
3、上诉状,证明音集协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的实际获益或损失远远低于本案所诉标准,音集协在本案中所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合理;#p#分页标题#e#
4、《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库版权目录》(中广1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牧歌公司与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签订的《中广1号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版权库租赁使用协议》,证明牧歌公司已与案外版权人签订了相应的租赁使用协议,表明牧歌公司不存在主观侵权过错,同时也愿意与音集协以相同的条件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
5、上海市虹口公证处于2014年3月5日出具的(2014)沪虹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的音像出版物中编码F18并非广东音像出版社而是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6、阿杜的《天黑》、《坚持到底》、林俊杰的《曹操》、《西界》四份VCD或DVD出版物,证明有关作品为境外作品,音集协所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中有境外作品,音集协没有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内容审核、著作权登记及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引进批准号和版权登记号等,因此是个非法出版物,上述光盘也证明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与音集协所提供的权利光盘内容有冲突,应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有相反证据除外的情形。
原告音集协对被告牧歌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均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认为根据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故该证据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6不予认可,认为出版物时间不同,应以后出版的权利人为准。
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被告对证据2、4、5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1、3,因原告能提供原件,综合本案案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牧歌公司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其提供的证据1、2均系网站打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证据3、4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因原告证据能够证明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系广东音像出版社变更后的名称,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证据6,因原件能提供出原件,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中收录了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3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擦肩而过》(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中收录了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2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13131》等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在光盘上,刻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P、C2011CHINARECORDCORP.”等字样。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变脸》、《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123站起来》、《爱简单》、《那一天》、《我比以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2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双鱼座女孩》、《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认真》、《死心彻底》、《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2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p#分页标题#e#
2008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
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3年5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科进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233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5月23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周二伟来到位于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的牧歌KTVB77包间,对周科进、周二伟在该包间内点播歌曲摄像的全过程予现场监督,周科进、周二伟先后点播了228首歌曲并由其携带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在摄像前,公证人员对该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后周科进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316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88部音乐电视作品。
在本案中,音集协明确表示放弃对《等爱的玫瑰》、《情同手足》、《我不后悔》、《不想》、《GreatDay》、《爱就爱了》、《喝彩》、《生日心愿》、《雨夜》、《123站起来》、《死心彻底》、《歌中故事》、《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天使的选择》、《换季》、《十二中颜色》、《我比以前更寂寞》、《笨蛋》、《这种爱》、《变脸》、《不想骗自己》、《我挑我的》、《无所谓》、《星月神话》、《天黑》26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
对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62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有部分作品在画面中出现的权利人图标标识与被控侵权视频中出现的权利人图标标识有所不同,其他影音画面在相同播放位置均一致。
阿杜《天黑》专辑收录了《天黑》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翻印必究(P)2002”、“文音进字(2003)257号国权音字12-2003-0610号”、“海蝶音乐”等字样,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标明ISRCCN-E04-03-421-00/V.J6,ISBN7-7994-1039-6。
另查明,广东音像出版社于2010年进行了名称变更,名称变更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其与牧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牧歌公司是否实施了复制、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如实施了并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由于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26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在本案中仅审查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所放映的《最炫民族风》等6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62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所提供的专辑为非法出版物的意见,本院认为,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由正规出版公司出版,包装盒上注明了ISBN、ISRC等信息,应视为合法出版物。对于牧歌公司辩称的出现著作权人载明不一致及境外作品的情况,故出版物不合法且应视为出现相反证据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天黑》专辑的封面上标明了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但该专辑发行于2002年,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发行于2011年,在不同时期同一作品标注不同著作权人也属正常,因为包括境外引进歌曲在内的作品也会出现著作权转让的情况,而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以后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为准,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时有其他不同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综上,对于牧歌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在获得授权的链条上存在瑕疵,其提供的音像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故音集协并不享有涉案62部作品的著作权的意见,本院认为,音集协举证的音像出版物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音集协为信托管理的作品在“为卡拉OK点播服务”的范围内监制并通过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上述作品合辑的行为,合法有效。而对于广东音像出版社是否存在的问题,音集协提供的工商查档资料可以有效地证明该单位经名称变更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故涉案音像出版物系合法出版物。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像出版物的视频与被控侵权视频中出现的图标标识不同故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方的意见,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而牧歌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放映或复制被控侵权视频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人授权,亦未能举证其所称的第三方权利人的客观存在,因此其理由不成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牧歌公司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牧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6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牧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音集协诉称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牧歌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提供的用于证明牧歌公司侵权的公证书未记载清楚全程监督的过程等,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无效的公证书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证书及现场监督记录中清楚记载了在摄像前公证人员对该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的情况,并表述了对摄像过程及刻录过程进行了监督,因此并不存在牧歌公司所述的重大瑕疵,属于有效的公证书。#p#分页标题#e#
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因音集协未能举证牧歌公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牧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另外重点考虑牧歌公司的消费水平、经营规模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62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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