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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1: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32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9-166、16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昌秀。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著协)与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天恒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等二十九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人民币3,000元,合计每案人民币10,000元,二十九案共计人民币290,000元;3、承担二十九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无争议点。
  1、涉案作品及著作权人:(1)MTV音乐电视制品《光芒》、《倾城》、《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存于《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五、第六张光盘中),权利人是北京某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MTV音乐电视制品《祝你平安》、《心情不错》(存于《爱的奉献》专辑A盘中),权利人是某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3)MTV音乐电视制品《坚持到底》、《死心彻底》(存于《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八张光盘中),权利人是北京某蝶音乐有限公司;(4)MTV音乐电视制品《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变了·散了·算了》、《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真的用心良苦》、《曾经爱过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存于郑某专辑《擦肩而过》中),《等爱的玫瑰》(存于某凰传奇专辑《最炫民族风》中),上述权利人是佛山市顺德区某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5)MTV音乐电视制品《听雪》、《木兰情》、《和寂寞说分手》(存于《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十五张光盘中),权利人是北京某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6)MTV音乐电视制品《十二种颜色》、《那一天》、《花样年华》、《爱就爱了》(存于《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三、第四张光盘中),权利人是北京某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7)MTV音乐电视制品《天亮了》、《那片海》、《那个冬季》、《家乡》(存于《流行歌曲经典》专辑第二张光盘中),权利人是北京某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权利状况,著作权人的权利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3、获得授权时间及部分内容,原告均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授权,与北京某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系于2008年9月5日签订;与某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系于2008年8月13日签订;与北京某蝶音乐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与佛山市顺德区某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系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与北京某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与北京某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11年7月4日签订;与北京某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系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上述七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的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4、侵权时间与地点,2012年8月10日取证被告侵权,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店面标识为“某邦大酒店”312包间内。
  5、取证方式及时间,2012年8月10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四十九首歌曲。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为公众提供涉案二十九首MTV音乐电视制品的播放,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MTV音乐电视制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每案各赔偿人民币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分页标题#e#
  一、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MTV音乐电视制品《光芒》、《倾城》、《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祝你平安》、《心情不错》、《坚持到底》、《死心彻底》、《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变了·散了·算了》、《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真的用心良苦》、《曾经爱过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等爱的玫瑰》、《听雪》、《木兰情》、《和寂寞说分手》、《十二种颜色》、《那一天》、《花样年华》、《爱就爱了》、《天亮了》、《那片海》、《那个冬季》、《家乡》的播放,并在其曲库中删除前述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案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元,共计2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合计1,4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  盼  盼
  书  记 员 刘菲菲(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p#分页标题#e#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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