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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黄某何贩卖毒品、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3:2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506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和,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和犯贩卖毒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钏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凌某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公安机关在黄某和的摊档内发现疑似盗版光碟561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经查,被告人黄某和一直在销售盗版光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和的行为构成了犯贩卖毒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某和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晚,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某百年超市附近被告人黄某和所经营的摊档内,当被告人黄某和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凌某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鉴定,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和在该摊档内还销售盗版光碟,公安机关现场在黄某和的摊档内发现疑似盗版光碟561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经查,被告人黄某和一直在销售盗版光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涉案毒品、光碟、联络所用诺基亚手机等。
  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凌某昌的证言,证实自己通过电话向黄某和购买200元冰毒,对方让自己到他的衣服摊档见面,交易时公安机关将黄某和抓获。
  4、被告人黄某和的供述和辩解,承认所控犯罪事实。
  5、鉴定意见,其中毒品检验报告检出甲基苯丙胺;音像制品鉴定意见认定光碟属于非法出版物。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和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零售方式发行其音视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身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和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盗版光碟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因此,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二、所缴获毒品、光碟及诺基亚手机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p#分页标题#e#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魏  卫  星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p#分页标题#e#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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