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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317

  宁波市工商局保税区分局
 

  今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将进行重大调整,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修订内容
  1.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人民币500万元;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2.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分期缴付出资,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及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付。
  3.完善了出资方式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也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
  5.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同时限制大股东通过公司为其担保转移公司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始终围绕着一个目的,就是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实施于1994年7月,十多年没有大的调整,其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过高的投资“门槛”,且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而非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折衷授权资本制,必须一次性缴付注册资本,使得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显而易见,现行的注册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还明显地造成了内外资之间的差别待遇。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是对民间资本的一次松绑,可以断言,这将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对我国今后经济发展产生最为重大的直接影响的举措。
  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调整后面临的具体登记问题
  面对即将到来的重大变化,笔者尝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操作层面上对实施新注册资本制度的一些具体登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新公司法的贯彻执行能有所帮助。
  1.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以其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应该是的。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之间有抵触,根据第一款之规定,公司仅以其全部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根据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情况下,即便是公司进入了解散清算程序,股东也有义务继续缴纳资本直至完全出资,承担其对公司的全部责任,其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一旦投入就会形成等额的法人财产,那么如果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时候,就应当以其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2.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明晰这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名义股东的方式设立的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目前已经普通存在,一旦新公司法实施,将会有大量的公司提出这样的变更登记申请。从新公司法条文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说不允许,那就应当是允许的。但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股东权力集中,容易把公司财产混同于股东财产,因此,为了保护相对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在程序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可以借鉴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必须经过公告程序以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等。实际上,新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种种特别规定,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应当有类似的特殊规定。#p#分页标题#e#
  3.各股东首期缴付资本是否都要超过其认缴资本的20%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从字面意思理解,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了,但笔者认为不是很合理。如果不规定各股东首期缴付资本比例,就会给一部分人可乘之机,出现由一个股东缴付首期资本的情况,造成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却又不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之后,如果公司运行良好,股东可以再缴付资本及增加注册资本达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后,提出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实质上的降低。
  4.未缴付资本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如果允许转让还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笔者的这种观点,如果允许尚未缴付资本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限额连带责任的主体也相应变化,该主体的偿付能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甚至还会成为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一个“良好”途径。因此,应当在原则上禁止未缴付资本的股权转让,如果允许转让,那么应做出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受让方应先缴付资本并且出具验资报告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规定转让之后出让方仍应以受让方未缴付的认缴资本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是否允许分配利润
  笔者认为应当是不允许的,如果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允许分配利润,股东就可以分配了利润再拿来投入到公司,这不是很合理,特别对一些享受一年所得税免税政策且出资未全的公司来说,很可能会在免税期内做假帐早列收入、迟列费用,以达到更多分配利润拿来再投入的目的。这样,待全额缴付注册资本后就会马上出现收入剧减、费用剧增,形成亏损“吞没”投入的资金,造成股东实质上的投入不足。相类似的,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未全之前不得分配利润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未全之前利润只能转增资本,不能在未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直接转为实收资本等规定,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6.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是否允许增加注册资本
  笔者认为以不允许为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味着需要股东加大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股东缴付资本也是加大投入,因此只有当股东全额缴付资本后仍不能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这样较为合理。
  7.是否可以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出资方式及其比例
  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也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在当前中介机构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普遍“诚信缺失”的情况下,无形资产极有可能被高估。特别要指出的是,以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从原来的20%(高新技术不得超过35%)一下子提高到了70%,而且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较土地使用权等的变现能力要差得多,因其转化为生产力及产生效益需要一个过程,且并非都能产生效益。因此,在放松出资方式管制的同时,很有必要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出资方式及比例,给公司相对人以明显的提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很少的投入带来良好的监督效果,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调整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之影响及现阶段的应对措施
  综观整个公司法修订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就是源于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因为这将直接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大幅度增长。早有专家预测,新公司法一旦实施,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在短时间内释放民间资本积蓄已久的投资热情,迎来公司设立的“井喷”式增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增长幅度当然就会很大。首当其冲的是注册登记部门,因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必然还会直接导致一波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潮,使得公司变更登记量也将大幅度增长。#p#分页标题#e#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牵涉面之广、任务之繁重、时间之紧迫,可以说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全体动员,事先做足准备工作。
  1.应当做好理论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及早进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事实上,一部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一致的、正确的“解读”,并且通过工作人员的培训或其他途径传达到基层,以更好地贯彻实施。例如,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7月12日就发布实施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了符合公司法修订方向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扩大出资方式范围、公司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可达净资产的70%等政策,在实践中探索,边探索边实践,这种“先行先试”就极具前瞻性,也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随着新公司法实施时间日益临近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文件相继修订出台,研究、学习和培训工作可以说是一项非常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应当及早进行。
  2.应当着手做一些人员、硬件保障方面的准备工作。
  新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配置以及与之配套的硬件设施等方面的需求量必定会有一个突然地增长。如果不提早进行一些调研和测算,并制定相应的人事、财务预算等方面的计划,届时要想跟上实际情况的发展就会比较困难了。
  3.应当立即进行公司登记管理软件的调整与修订的准备工作。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在营业执照中体现实收资本与出期期限,出资管理模块的完善等都要求对原来的软件进行调整。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数据库,以便在自然人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等情况下,对股东进行查询,否则便无法控制,也就无法真正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特别是全国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较长时间的一个过程,目前就应当立刻着手进行,否则一旦未能跟上新公司法实施的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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