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员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鄞州区域竞争力,为鄞州继续“走在前列”奠定扎实基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2007年全区商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面积单体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建设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入驻在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商务楼宇开发
(1)鼓励开发商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自用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一楼一策”的除外)。聘请国家级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当同类资质的境外企业,管理商务楼宇物业达三年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宇开发商一次性10万元奖励。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钱江杯”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新建商务楼宇二年内出售、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率达8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招商奖励,出售出租率、纳税率每提高1%各奖5000元。
(3)鼓励自主商务楼宇开发经营。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商,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所得缴税收按区、镇财政可得给予100%的扶持奖励。
2.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补助。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100%财政扶持奖励。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凡达到上述纳税标准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的,其经营如以集团原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3.鼓励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
(1)符合上述条件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按纳税高于环比递增15%的,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对虽有增量,但当年纳税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条件老企业不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
(2)对原入驻企业因扩大需要,扩大了租用(含购置)面积,且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其新增部分可享受新入驻企业同等标准的租赁物业费补助。
4.鼓励培育总部经济
(1)引入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税收区、镇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扶持奖励。
(2)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招商主体30万元。
三、服务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成立区商务经济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工商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贸易局、外经贸局、文广新闻出版局、新城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旅游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台办、侨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并成立商务办,挂靠贸易局。 #p#分页标题#e#
2、建立绿色通道。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大厅设立楼宇经济入驻企业服务窗口,由区楼宇办确定专人综合帮助、代理楼宇开发商和入驻企业办理各项相关项目立项、企业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期办结,同时对新开盘商务楼宇实行定期上门服务和回访。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碰头会,每季度对服务窗口运营中碰到的问题、难点,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妥善、快速处理、解决,确保服务窗口高效、有序运营,便捷地服务于各楼宇企业。
4、实行相关规费减免。对独立商务楼宇项目及企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减免(详见附件一)。
5、实施考核机制。为抢抓机遇,切实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营造相关部门齐抓商务经济共识的良好局面,对工作职责与发展商务经济关联度比较紧密的部门引进区外入驻企业,实行商务经济年度招商考核。
四、其他
1、本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兑现一次。
2、由区贸易局和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3、原有服务业、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可继续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遇政策交叉时可就高享受。
4、上述奖励、补助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07年2月1日
甬鄞党[2007]6号文件的解读
一、政策依据 1、甬鄞党[2007]6号文件《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政策对象 1、要求:“2007年1月1日以后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入驻在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解读:1)上述优惠政策只针对新迁入鄞州区的企业,原鄞州区企业不享受。原企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就新增部分享受上述政策;2)新迁入的企业须入驻在商务楼宇内。
三、核心条款摘要 1、 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解读:1)租赁、购买都适合;2)如果按照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相当于免2年的物业管理费。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补助。——解读:1)只适用于购买的客户,因为租赁客户不存在契税的问题;2)写字楼契税为3%,若区财政所得80%,相当于返回2.4%;3)事后返回。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100%财政扶持奖励。——解读:1)租赁、购买都适合;2)营业税综合税率约为6%,若区镇所得为80%,相当于返回4.8%;3)所得税税率为25%,若区镇所得为32%,相当于返回8%;4)增值税区镇所得为20%;5)其他税种不含。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凡达到上述纳税标准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的,其经营如以集团原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2、鼓励培育总部经济 (1)引入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税收区、镇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扶持奖励。
特别提示:1)政策存在变化的可能性;2)地方留成部分与分配比例每年有可能变化;3)具体以当年度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的解释为准;4)解读部分仅供参考,请向区财政局核实。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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