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带秘密“单飞”判赔八万
记者 刘德
“目前我市多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所以一旦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就会显得手足无措”。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了解到,近5年来,我市海曙、北仑、宁海、奉化等地已连续发生多起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
孙佳恩是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理论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他是宁波商业秘密领域理论研究比较早的专业人士。由他主创的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刚刚开始在宁海10家规模企业试行。目前,孙佳恩正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的3位教授合作,继续研究、完善这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筹划建立宁波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中心。
骨干带着 “秘密”自立门户
谈起商业秘密,宁波鄞州一家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先生显得非常感慨。不久前,他收到了公司业务骨干周某的辞职信。
几天后,公司派人去周某家了解情况,看到周某的桌子上摊着许多业务资料,还有拷贝了公司上万种样品的软盘和记录了公司国外客户、产品配方、客户采购信息的笔记本。在周某发给客户的一份传真上,详细记载有周某准备个人从事工艺礼品生产的详尽计划。
至此,金先生才明白,周某是要自立门户。更为关键的是,周某利用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对他的信任,带走了公司的诸多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属窃取和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周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周某被判赔偿公司8万元
鄞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被诉人 (即周某)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然其履行合同的保密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并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申诉人 (即公司)认定其合同违约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委予以认可。”据此,仲裁委裁决周某应赔偿给公司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由于周某不能接受该仲裁裁决,周某和金先生双方就此事诉之法庭。鄞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周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赔偿公司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作出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 “周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已有自己从事礼品业务的准备和倾向,应给予制约。即使离开公司后,在离职3年内,也不得从事与原公司同类业务的活动。”
商业秘密涉及七个方面
孙佳恩告诉记者,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二是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甚至化妆品配方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三是有时不同的设备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四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五是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如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六是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七是客户情况,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客户有可能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和员工
“事实上,有一种观点也是不对的,有些企业家认为自己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这样企业为了保护所有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很多的成本负担。”孙佳恩称。#p#分页标题#e#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靠合同保护,二是企业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孙佳恩介绍。 孙佳恩表示,作为一名雇员,在为原来的企业工作期间,他已经掌握了这个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如果他仍然从事和原来企业同类产品或相同产品的经营活动,无疑会削弱原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于员工竞争力的增强,原来的企业是有一定经济投入的,如给他提供一个工作的机会、职务,使他能够借助企业的资金等开发出或发展自己的竞争能力。因此,为公平起见,对此类“跳槽”要予以限制。
同时,孙佳恩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竞业限制条款要有所注意: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限制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已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可以看出,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3年以上,超过3年的期限无效。
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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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辨别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几方面来辨别一个信息,是不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孙佳恩称,秘密性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保密性则是指权利人非常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这些信息的泄露。
窃取秘密六种手段
1.跳槽手段: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合法拿走商业秘密;或非法窃取,然后将窃取的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或者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2.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3.刺探手段: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4.安插手段: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5.考察手段: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之一。
6.合同手段:以与竞争对手签订有效大幅度优惠的合同为诱饵,在谈判中以考察生产条件、能力为由,在此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 东南商报2007年5月15日B5版 #p#分页标题#e#(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孙佳恩是宁波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理论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他是宁波商业秘密领域理论研究比较早的专业人士。由他主创的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刚刚开始在宁海10家规模企业试行。目前,孙佳恩正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的3位教授合作,继续研究、完善这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并筹划建立宁波商业秘密保护研究中心。
骨干带着 “秘密”自立门户
谈起商业秘密,宁波鄞州一家礼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先生显得非常感慨。不久前,他收到了公司业务骨干周某的辞职信。
几天后,公司派人去周某家了解情况,看到周某的桌子上摊着许多业务资料,还有拷贝了公司上万种样品的软盘和记录了公司国外客户、产品配方、客户采购信息的笔记本。在周某发给客户的一份传真上,详细记载有周某准备个人从事工艺礼品生产的详尽计划。
至此,金先生才明白,周某是要自立门户。更为关键的是,周某利用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对他的信任,带走了公司的诸多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属窃取和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周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周某被判赔偿公司8万元
鄞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被诉人 (即周某)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然其履行合同的保密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擅自离职,并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申诉人 (即公司)认定其合同违约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委予以认可。”据此,仲裁委裁决周某应赔偿给公司各种损失共计13万余元。
由于周某不能接受该仲裁裁决,周某和金先生双方就此事诉之法庭。鄞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周某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赔偿公司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同时,法院还作出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 “周某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已有自己从事礼品业务的准备和倾向,应给予制约。即使离开公司后,在离职3年内,也不得从事与原公司同类业务的活动。”
商业秘密涉及七个方面
孙佳恩告诉记者,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二是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甚至化妆品配方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三是有时不同的设备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四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五是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如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六是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七是客户情况,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客户有可能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和员工
“事实上,有一种观点也是不对的,有些企业家认为自己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这样企业为了保护所有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很多的成本负担。”孙佳恩称。#p#分页标题#e#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靠合同保护,二是企业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孙佳恩介绍。 孙佳恩表示,作为一名雇员,在为原来的企业工作期间,他已经掌握了这个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如果他仍然从事和原来企业同类产品或相同产品的经营活动,无疑会削弱原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而对于员工竞争力的增强,原来的企业是有一定经济投入的,如给他提供一个工作的机会、职务,使他能够借助企业的资金等开发出或发展自己的竞争能力。因此,为公平起见,对此类“跳槽”要予以限制。
同时,孙佳恩指出,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竞业限制条款要有所注意:竞业限制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限制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已作出相应的规定,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可以看出,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3年以上,超过3年的期限无效。
此外,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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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辨别商业秘密 “企业可以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几方面来辨别一个信息,是不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孙佳恩称,秘密性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保密性则是指权利人非常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防止这些信息的泄露。
窃取秘密六种手段
1.跳槽手段: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合法拿走商业秘密;或非法窃取,然后将窃取的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或者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2.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信息库进行窃密以及在网上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3.刺探手段:派人打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4.安插手段:以委派人员的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吸引竞争对手,而被竞争对手聘用,长期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此时挖取重大的商业秘密或组织集体跳槽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5.考察手段: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当前已经异化为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也是国外经济间谍窃密的重要途径之一。
6.合同手段:以与竞争对手签订有效大幅度优惠的合同为诱饵,在谈判中以考察生产条件、能力为由,在此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 东南商报2007年5月15日B5版 #p#分页标题#e#(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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