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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5-06-01 10: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804
  【案情摘要】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3日,其拥有第3043421、3092512、3420327、3878260、4098504号“小肥羊”文字或图文组合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饭店、餐厅(馆)等服务上,第3043421号商标曾于2004年11月12日被认定为餐厅、饭店服务上的驰名商标。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一品公司)在门店招牌、服务员的胸牌及点菜单上使用了“一品小肥羊”标识;在门店指示牌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等标识;在餐具和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同时在域名为www.zypxfy.com的网站上,除使用上述标识外,还注明版权所有为深圳市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集团,……一品小肥羊官方网站。该网站提供“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加盟登记表,并介绍“一品小肥羊”特许连锁店加盟程序。小肥羊公司以周一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周一品公司的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其使用的商业标识及企业名称侵犯了小肥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故判决周一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肥羊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周一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增加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权益,也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本案在商标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探讨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则适用,特别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无定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界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较为深入地阐释了先用权制度与注册商标制度之间的位次关系和利益平衡,为新商标法实施后涉及先用权抗辩案件的审理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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