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150茶商疑遭西湖龙井钓鱼式索赔 被控侵犯地理商标
去年,广州市越秀区“种茶人”的陈红佳收到一纸传票,以为是骗子的伎俩,她没有理会。她当时并未察觉,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侵权为名将她告上法庭并索赔。
2011年6月21日,“西湖龙井”被注册为地理标示商标。过去两年,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维权,广州近150家茶商卷入其中。
前日下午,广东省茶叶行业协会和广东省茶文化促进会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她和同行们坐在台下反思:这一维权事件背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市场博弈,茶商该如何应对。
缘由:150笔如出一辙的买卖
这笔带来官司的茶叶买卖,已是一年多前。2013年11月份,她依稀记得,广州市越秀区五羊邨这家名为“种茶人”的茶店来了两名女顾客,进店便问有没有售卖西湖龙井茶。“她们说,这是老板派的任务,要用好点的包装。我店里恰好有两斤西湖龙井,但是没有包装盒”。陈红佳的店里以售卖自主品牌的铁观音为主,她也会常备一些其他品种的茶叶,以备熟客需要。
嘱咐客人第2天再来后,她专程到芳村茶叶市场买了两个写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不到一个星期,客人取走了茶叶。这笔买卖成交价为1400元,临走,顾客让店员开具了一张发票,上面写有“西湖龙井茶”字样。
8个多月后,陈红佳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她以为是骗子的伎俩,没有在意,扔掉了传票。直到接到一个电话,她才知道,“自己确实惹上了官司”。法院告诉他,她的店铺出售的茶叶涉嫌侵犯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商标权。“地理标志商标”,这是她此前从未接触过的概念。
据广东省茶文化促进会会长黄波统计,广州市已有约150家茶商遇到类似的情形——有顾客到他们店里购买数量不多的茶叶,要求用写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然后在发票或单据上开具“西湖龙井茶”,并盖上公章。这一做法被茶商们质疑,存在“钓鱼”嫌疑。这些店铺分别位于广州市荔湾、越秀、海珠和南沙等区,茶馆、零售茶店和茶叶批发商均有涉及。
质疑:茶商多不知“西湖龙井”已注册
最早被告知侵权的是百福茶叶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璋,他在广东省内18家大型商场设有茶叶专柜,这些茶叶均采用自己制作的包装。
当得知自己被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告上法庭后,他立马出具了进货证明。他的龙井茶从杭州西湖区一家大型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进货,“从1992年起就找他进货,已经合作有20多年”。
然而他被告知,这些证据将不被采信。出于企业声誉考虑,他选择与该茶产业协会私下调解,但心里仍是忿忿不平,“我们根本不知道西湖龙井已经被人注册了。他们完全可以通知一声的呀”。
同样出具进货证明的,还有海珠区滨江东路同睦茶行的张翔。售茶时,他已经收到供货商提供的西湖龙井防伪标识。他说,因为防伪标识上面标的是250克,当时顾客只买了100克,故没有张贴防伪标识。“我们平时大多是卖散茶给顾客。”
在法庭上,他出具了西湖龙井茶产区的供货商手写的证明信件,以及自己来往杭州的机票,但在法庭上并没有被采信。他被索赔4万元。
同被判赔4万元的陈红佳不服一审判决,她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21日,新成立的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第一批审理了她的案件,终审判决与一审一致。
“西湖龙井是流传上千年的茶名,我们完全不知道这个商标已经被注册。而且公证视频上并没有体现客人购买的是散装茶叶,我们无缘无故就赔偿了4万元,”海珠区另一茶商黄依绿觉得委屈。#p#分页标题#e#
广东茶产业促进会会长黄波亦提出质疑,“广州芳村茶叶市场是全国最大的茶叶集散地,西湖龙井注册后,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
专家:商标持有者应履行告知义务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从学术上分析,西湖龙井茶在2011年6月份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在这一地理标志商标专营之前,所有的销售渠道是合法的,属于合法销售商,不应该承担没有使用商标的侵权责任。
“如果西湖龙井加了标识才是真的,你是否给了必要的时间和告知?如果只是你自己去注册,买受人没有义务去查询。”徐瑄将侵权分为“善意使用”和“恶意侵权”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如果给了一定的期限,销售商还是侵权,那么需要诉诸法律。
此外,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向茶商索赔,这势必增加茶商的销售成本,而这一增加的成本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她建议,两地行业协会之间应组织集体谈判,将赔偿额降低至茶商和消费者都能承担的范围之内。
徐瑄说,地理标志必须得到尊重,但过分保护和不保护都应否定。毕竟,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并不意味着品质的保护,只是注明它的来源,易于消费者去识别。
“这并不同于创造性的成果,会导致其价值的改变,这并不是个人创新劳动,而是地理和历史传统形成的结果。”
律师:被诉侵权应先取证
部分茶商表示,当收到律师函时,以为是诈骗事件,“想都没想就撕了”。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牟晋军提醒,如果被诉侵权,首先要冷静,做好证据的收集,包括茶叶的商品来源和取证过程中的证据。比如,保留好店内摄像头录像资料。
其次,商品来源证据同样关键。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本不知是侵权行为,又能够提供合法进货渠道证据的话,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维权必须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否则就可能失去正当性。”
牟晋军同时提醒茶商,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茶商,应该多点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防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被动侵权,或者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也是非常必要。
(作者:未知,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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