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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09:0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798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知民初字第0131号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KIMHYUNSOO),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
  委托代理人袁源。
  被告陈跃。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被告陈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康、袁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衣念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获得TeenieWeenie品牌第5641355号及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TeenieWeenie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受年轻女性消费者喜爱。2006年至2008年,TeenieWeenie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位列行业同类产品前三位,在2011年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熟工商局)因在被告经营场所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被告进行了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跃未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5641355号、第4842260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株式会社衣恋世界(E.LANDWORLDLIMITED)(以下简称衣恋世界)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
  2、衣恋世界于2012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上述授权书均经我国驻大韩民国使馆领事馆认证。
  3、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翻译件。
  证据2、证据3证明原告对第5641355号、第4842260号商标享有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提起诉讼及要求赔偿损失。
  4、上海市名牌证书及上海服装鞋帽商业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公司的TeenieWeenie休闲女装的知名度。
  5、常熟工商局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常工商案字(2014)00244号】一案常熟工商局作出的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其中包含有被告陈跃关于涉案商品数量、经营状况及授权等相关情况向工商部门所做的陈述及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情况。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陈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本案有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注册了第484226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到膝盖的裤子、宽松便装、男装、儿童服装、茄克、牛仔装、套头衫、运动衫、T恤衫等。2009年11月7日,依兰德有限公司注册了第564135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衬衫、毛线衫、外套等。2012年5月20日,衣恋世界通过受让取得上述两个商标。
  2011年12月31日,原告生产的TeenieWeenie休闲女装被推荐为2011年度上海名牌。
  2012年4月16日,衣恋世界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并对商品真伪鉴定、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与要求赔偿。期限均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之日止。#p#分页标题#e#
  另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陈跃从宁波一尾货市场购进涉案裤子200条、T恤200件。上述裤子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每条裤子包装袋及裤标上均标注“TeenieWeenie”字母,每条裤子上都绣有“”标识;每条裤子都有一套标注有“TeenieWeenie”字母的吊牌。上述T恤在衣服、领标及吊牌上均标注有“TeenieWeenie”字母。被告陈跃自2014年3月11日起将上述衬衫放在租用的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范家巷南村公房18号店面销售。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陈跃共销售涉案裤子170条、T恤49件。此外,被告陈跃在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的调查中承认其既无法提供购进上述裤子及T恤的具体地址、完整的销售记录、相关授权经销及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手续,也无营业执照。
  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常工商案字(2014)0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陈跃销售涉案裤子及T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没收被告侵权服饰181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另外,在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本案中,首先,原告系衣念公司通过授权取得第5641355号商标、第4842260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涉案T恤及其领标上标注的“TeenieWeenie”字样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5641355号商标相同,且均使用在衬衫上,构成商标侵权;涉案裤子上绣制的“”图形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4842260号商标,在图案动物本身、身体姿态、衣着服饰及设计风格等方面一致,且均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陈跃将上述服饰存放于服装市场销售,不但无法提供涉案服装的来源,也未取得相关的授权,构成商标侵权。故被告陈跃应向原告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陈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诉讼后果。
  对于被告陈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虽主张人民币5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相关的依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声誉、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面积、期间、销售及库存的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及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点等可能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跃赔偿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账号:73×××17,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
  二、驳回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陈跃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p#分页标题#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徐宇红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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