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助理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吗?
例:2006年11月,邓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邓某在公司做招聘助理。邓某承诺,若离开该公司到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两年内绝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在职或离职后都不向外透露公司商业秘密(如公司的协议合同、合作企业、操作流程等),否则将赔偿违约金2万元。邓某在从事招聘助理时,推荐了朱某到某游乐场工作。后来,邓某得知在游乐场任前台的朱某,每月薪水达6000元,便辞职去应聘该游乐场工作。公司认为,游乐场属于公司的客户单位,邓某去游乐场工作,显然是以离职前后带走的公司信息为依据而求职,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邓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人力资源公司若认定客户名单为公司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该公司却将客户名单以公司简介等形式散布于公司会员间,那么,显然客户名单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游乐场不属于人才中介公司,邓某离职后在游乐场就职,并没有违反两年内不在人才中介行业工作的约定,所以法院对该公司的诉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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