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凡(FAN BAO)与被告陈开娒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陈开娒在填写申请涉案专利表格时,将原告包凡列为发明、设计人之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陈开娒对包凡的发明人身份没有异议。法院综合考虑包凡本身具备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的能力以及在国外在先申请类似专利的事实等因素,对包凡系专利法意义上发明人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判决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陈开娒和包凡共同所有。被告陈开娒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
本案中,法院将由专利申请填写的专利申请表发明人一栏作为认定专利共同开发的重要证据,在其他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具备开发能力的情况下,推定其实涉案专利的共同开发人。从而判定涉案专利权应由发明人共同所有。
来源:百度文库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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