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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6-10 10:0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666
  [摘 要]对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进行简要的概述,通过对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了解,引起对我国导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思考,并从我国导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著作权补偿金 必要性 可行性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定位及其实施状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在英文中的表达通常为“Copyright Levy”、“Blank Media Levy”、“Compensation for Private Copy-ing”、“Remuneration for Private Copying”、“Tax on Blank Medi-a”等,其含义则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学理解释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可以给其下个初步的定义:由于某些作品通过私人复制被大量使用,版权人难以实现分别的授权许可使用以致其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产生的法定的对于某些复制工具和存储介质进行统一付费,并通过一定方式支付给版权人的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介绍,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我国应当及时导入该制度。
  1 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概述
  1.1 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状况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首见于 1965 年的德国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录音及录像机器制造者或输入者享有著作权补偿金请求权。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世界许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类似的制度。奥地利 1980 年、匈牙利1981 年、刚果 1982 年、芬兰 1984 年、法国 1985 年、西班牙1987 年、澳洲 1989 年、荷兰 1989 年、保加利亚 1991 年、捷克1991 年、斯洛伐克 1991 年、丹麦 1992 年、瑞士 1992 年针对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设立补偿金制度;冰岛 1984 年、葡萄牙 1985 年、德国 1985 年修正后、西班牙 1987 年修正后、比利时 1992 年、希腊 1993 年针对录音、录像机器及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补偿金;加拿大 1997 年的补偿金针对录音用储存媒介物收取;意大利 1992 年的补偿金针对录音用机器及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日本 1992 年的补偿金针对数字录音、录像机器及数字录音、录像用储存媒介物收取;美国 1992 年的补偿金针对数字录音机器及数字录音用储存媒介物收取[1]。
  据统计,迄今已有包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西班牙、雅典、葡萄牙等在内的 42 个国家实行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1.2 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外著作权补偿金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5 个方面:补偿金的来源、补偿金的补偿机制、补偿金的收取标准、补偿金的分配及其实际运作情况。
  1.2.1 补偿金的来源
  在国外,著作权补偿金主要来源于复印者、复印服务提供者、录制设备和录制载体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征税。如德国于 2003 年修正著作权法,规定支付义务人:负有支付
  著作权补偿金的直接义务人,除了录音、录像机器或空白储存媒体的制造商外,为商业目的而将录音、录像机器或空白储存媒体输入德国市场者、贩卖前述机器或空白储存媒体的销售商,应与生产人就前述补偿金之给付,负连带责任;但若在半年内销售的录音、录像机器设备少于 100 台或录音、录像储存媒体的可录时间少于 6000 小时者,无需支付(第 54条第 1 项后段规定)。
  1.2.2 补偿金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存在着许可权体系和报酬请求权体系两种选择。在许多国家施行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采用的就是报酬请求权体系。其特点是强调“补偿”,权利人没有禁止使用权,其核心权利为获得报酬权[2]。
  1.2.3 补偿金的收取标准
  著作权补偿金的收取标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明显差别。比如:在录制补偿金方面,德国是以每一录音及录像设备或录制载体规定固定金额的方式收取补偿金,而美国和日本则以销售定价的一定比例作为收取补偿金的标准。不同的补偿金收费方法与收费标准各有利弊,体现了不同国家在立法传统上的差异,可以根据国情灵活选择。但是收费标准必须以作品的被利用为充分条件,同作品被使用的种类、数量、时间等问题挂起钩来,这样才能体现出版权法的公平和正义[3]。就图书馆补偿金而言,可以借鉴公共借阅权制度“固定税费、适时调整、定点抽样、综合测算”的做法,相对精确地计算出图书馆以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链接等方式利用作品应付的金额,这在技术监控措施日益完备的今天是可以做到的。#p#分页标题#e#
  1.2.4 补偿金的分配
  补偿金的分配对象、分配办法和分配标准在不同国家的补偿金制度中并不相同。比如:在荷兰,复印版税首先在出版者之间分配,而出版者将不少于版税总额的 50%再分给作者。在德国,由于不对复制作品名称和复制数量登记,无法找出版税与复制作品的关系,因此,复印版税平均地分给权利人。总的来说,国外的著作权补偿金的分配包括三大块:一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补偿金的合理成本。二是对作者、表演者、出版者等权利人的补偿。三是建立基金会,比如:作者养老基金(包括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基金(补助生活困难的作者)、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作品的出版)等[4]。补偿金的分配原则是“保证管理成本、侧重智力创作、兼顾社会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严禁随意分配、加强监督控制”。
  1.2.5 补偿金的实际运作
  补偿金主要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代收。德国目前收取著作权补偿金的团体为私人复制权管理中心(ZPü)。ZPü最初由 GEMA、VG WORT、GVL 三个团体共同以合伙的形式组成。GEMA 为作曲家的著作权管理团体;VG WORT 为文艺著作权管理协会;GVL 为邻接权管理协会。其后陆续又有造型美术著作权管理协会(VG.BILD-KUNST)、电影及录像带制作人协会(VFF)、电影放映权权利协会(GUFA)等加入。目前ZPü 的运作,还是以 GEMA 为主导。1995 年,美国“艺术家及唱片公司联盟”(The Allianee of Artists and Recording Compa-nies,简称 AARC)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分配家庭录音法案补偿金的组织。AARC 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成立目的便是处理家庭录音法案补偿金的分配工作,将这些补偿金分配给艺术家(表演人)及录音著作权利人(通常是唱片公司),而 AARC也是这些音乐艺术家和唱片公司主要的共同代理人。
  补偿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限制性”,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了法定许可。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它还具有良好的灵活性,理论上可以对复制、录制行为之外的其他作品利用方式也建立补偿机制。补偿金制度是版权法在新技术环境中逐步完善的结果,而且必将应对更新技术的挑战[4]。
  2 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正如火如荼地实行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保护版权人利益。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有必要也有条件导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2.1 导入著作权补偿金的必要性
  首先,版权保护面临着利益失衡的危险。在数字环境下,随着作品的数字化、非物质化、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版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多彩,版权保护的对象得
  到了极大的拓展,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冲击与挑战。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失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 4 个方面:版权人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失衡;公共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的失衡;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失衡[5]。
  其次,技术创新必然推动版权制度的变革及发展。19 世纪后半叶,尤其是 20 世纪初以来,录音录像技术、广播电影电视技术、传真技术、静电复印技术、电缆传输和卫星通讯技术的出现,对版权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在新技术环境中,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相比受到的侵权威胁更大,并且逐渐有了权利人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失的充分证据。利益平衡既是
  版权制度的基石,又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于是,各国立法与有关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都希望能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系利益机制的平衡。#p#分页标题#e#
  再次,在数字环境下,我国版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数字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知识产权的许多权利形同虚设,实施保护的成本愈来愈高,比如对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的控制。这种情况在我国现阶段的版权保护中体现得尤为明显。DVD机、刻录机、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复制工具愈来愈普及,对作品的复制在我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众化。不仅刻录机、空白光盘热销,网络用户更是日益增多。然而,在中国,即使为数众多的网站等商业机构对作品进行商业性的使用,都找出诸多借口不付使用费;对于几乎无法控制的私人复制,权利人似乎更加无暇顾及了。
  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私人复制的规定较为宽松---不仅包括“研究”之类的“转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而且包括“学习、欣赏”之类的“消费性使用”(ConsumPtiveuse),但却没有相应的合理补偿机制,与《伯尔尼公约》第9 条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私人复制(尤其是那些对作品的市场销售产生替代性影响的私人复制)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是完全必要的[6]。可以说,如果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要落到实处,推行补偿金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
  2.2 导入著作权补偿金的可行性
  补偿金制度从构想到实行必将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在我国构建补偿金制度,短时间内可能会得不到公众的认同,权利人也未必会支持。但是,构建补偿金制度的过程,也是我们加强版权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的过程,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版权不仅有利于版权人而且惠及全社会。对于实施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可操作性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确定补偿金制度的调整范围。建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通过从极可能被用以侵害复制权的录音、录像设备或空白录音、录像带上,收取一定金额,以解决私人复制(Private Copy-ing)对影音著作权人的不合理损害。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补偿金制度规定的范围正在从传统的模拟复制以及模拟或数字录音、录像等行为向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等领域延伸。比如: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下载、链接、搜索引擎查找、数据库建设等。有些国家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就数字化利用方式建立了补偿机制。在 1999 年 2 月 25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通过传真或将作品数字化后以电子方式发送作品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的问题作出判定,认为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目的符合版权法的要求,以电子形式发送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授权,但应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金。
  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在补偿金制度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从补偿金的收取到分配等一系列活动,都不可或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集体管理是适合在作品创造者与利用者利益中创造合理平衡的机制。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发展状况虽然还不够成熟,但近年来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其中,以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成就最为突出。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国家级综合性的版权服务机构,也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代理版权最多的版权代理公司,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领导的单位,目前直接归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现已正式对外开展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比较适合承担这一职责,作为我国著作权补偿金的集体管理组织。该公司在积极寻找著作权、加大分配力度的同时,努力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完全可以胜任补偿金的分配工作[7]。
  补偿金的金额和分配比例主要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同权利人共同商定,并上报著作权管理机构批准。在现阶段,由于较多发生的私人复制主要集中在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音像制品上,可以先就此两项作品制定补偿金的具体办法;并可从补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其他国家也不乏此等先例。我国可以在立法上给予其规定,对于特定设备或存储媒体可以设置上限与下限,特定设备可以以其标价的一定百分比为上限,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定的数额;而在存储媒体方面,应以录制的容量作为计算标准。但是收费标准必须以作品的被利用为充分条件,同作品被使用的种类、数量、时间等问题挂起钩来,这样才能体现出版权法的公平和正义。#p#分页标题#e#
  补偿机制存在着许可权体系和报酬请求权体系两种选择。在许多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采用的是报酬请求权体系,并且实施得比较顺利,因此图书馆补偿金制度也可考虑选择报酬请求权体系,其特点是强调“补偿”,核心权利是获得报酬权[8]。我国新《著作权法》和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都采用了许可权体系,赋予权利人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的绝对权利,建议从服务性质与社会使命出发,通过建立补偿金制度对图书馆做出例外的规定,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使图书馆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享有例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对版权人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前提下,使权利人丧失对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禁止权利,而这种经济补偿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补贴一点,权利人贡献一点,再加上公众复制作品缴纳的版权税以及数字化设备制造商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这样,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使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达到妥协,实现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关系的互动、和谐与统一,从而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可以有力地推动版权问题的解决。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又面临数字时代版权法中其他各种制度的冲击,可说是一个极不稳定的制度。因此,我国若要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总体上应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审慎、稳妥和试验性的方式逐步实施。
  参考文献:
  [1] 黄晓.国外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实施情况[N].人民法院报,2004-10-29.
  [2] 秦珂.图书馆数字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探微[J].图书馆论坛,2005(2).
  [3] 秦珂.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J].理论与探索,2005(2).
  [4] 许波,马海群.从公共借阅权制度到数字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理性思考[J].情报资料工作,2006(4).
  [5] 赵杰宏,金雪妹.数字环境下我国实施版权补偿金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J].商场现代化,2005(23).
  [6] 曹世华.论数字时代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导入[J].法律科学,2006(6).
  [7] 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业 务 介 绍 [EB/OL].http://www.ccopyright.com.cn/servlet/Category?Node=43699&Language=1(作者:官文娟,来源:图书馆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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