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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1309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213号

  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峰。
  委托代理人张清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闯生。
  委托代理人吴翟,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公司)与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蓝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霞、被告文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远公司诉称:原告是著名高新技术企业,自2001年8月成立以来,公司专注金融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开发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有期货和金融行业,获得过多项荣誉和证书,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也是国家级交易所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的指定技术服务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因此在本行业、期货及金融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文蓝公司和原告是同行业,未经原告许可,在百度上利用其名称的关键词“富远软件”在百度上做推广,误导消费者,被告文蓝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使原告的销量受到很大影响。请求判令:1、被告文蓝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利用“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推广;2、被告文蓝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goldtycoon.cn/)首页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3、被告文蓝公司赔偿原告富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被告文蓝公司赔偿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6,500元、律师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富远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文蓝公司消除影响。
  原告富远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在软件、期货及金融行业中的知名度: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份);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份);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1份);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证(1份);5、上海期货交易所授权证书(1份);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份);7、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和原告富远公司签订的行情分析系统合同(2010年3月签订);8、易贸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和原告富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1份);9、富远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书(1份);10、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授权、大商所基本行情授权证书(1份);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文蓝公司未经原告富远公司许可,在百度上利用“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11、(2014)沪徐证经字第3112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的产品遍及期货、现货、证券、外汇等金融和电子商务领域,在软件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2、(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
  第四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销售给第三方软件的交易价格:13、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富远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书》及对应的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14、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
  第五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公证费发票、公证费转账凭证;16、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p#分页标题#e#
  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文蓝公司员工熊国柱、罗烜原来系原告富远公司员工,了解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及字号,被告文蓝公司具有主观恶意:17、新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续签合同申请表(2份)、保密协议、销售保密合同书(2份)、劳动合同(2份)、招聘(录用)通知单、非技术保密合同书、承诺书;18、熊国柱、罗烜的身份证复印件;19、(2014)沪徐证经字第4667号公证书;
  第七组证据,证明百度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推广是由百度公司推出,企业在购买该项服务后,通过注册提交一定数量的关键词,其推广信息就会根据竞价出现在网民相应的搜索结果中,且推广信息中会注明是“推广”。推广信息出现在何处,是由出价和质量共同决定的,高质量、高度吻合网民搜索需求的推广广告,将优先展示在首页左侧:20、(2014)沪徐证经字第5517号公证书。
  被告文蓝公司辩称,原告富远公司以“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搜索出被告文蓝公司网站具有偶然性,责任在于百度公司。被告文蓝公司从来没有刻意使用过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告富远公司未举证其在行业中拥有高知名度及高荣誉,未举证证明被告文蓝公司使用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没有举证证明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文蓝公司的商品是原告富远公司的商品。原、被告的商品针对的消费者不同,原告富远公司商品针对的是期货交易,被告文蓝公司的商品针对的是现货交易。原告富远公司主张公证费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富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蓝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文蓝公司具有相关从业资质:1、软件企业认定证书(1份);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1份);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份);4、第XXXXXXXX号“金亨JINHENG”商标注册证;5、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评测重点实验室测试报告;
  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富远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0,000元,实到资金1,000,000元,有2,000,000元未出资到位,剩余7,000,000元是知识产权入股,其自称知名公司有很大水分:6、原告富远公司工商档案;
  第三组证据,证明以“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搜不到被告文蓝公司网站,前几位也没有原告富远公司官网:7、(2014)沪长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
  经当庭质证,被告文蓝公司对原告富远公司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6、证据10中的大商所基本行情授权证书、证据11、12、16、19、20、证据13、14中的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无异议、证据15中除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5517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转账凭证复印件外,对其他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富远公司知名度,且原告富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期货交易,与被告文蓝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2、认为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进行多次公证,过度举证;3、对原告富远公司证据7、8、9、证据13、14中的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证据7起诉时提交的是2009年合同复印件,但质证时提交的是2010年合同原件;4、认为证据10中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授权不是一份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5、认为证据15中(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不是为本案做出,该笔公证费与本案无关,(2014)沪徐证经字第5517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转账凭证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6、认为证据17、18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告富远公司对被告文蓝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7不能证明被告文蓝公司已停止侵权。
  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富远公司所举证据1-6、证据10中的大商所基本行情授权证书、证据11、12、16、19、20,经被告文蓝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原告富远公司明确以证据交换时提供的2010年的合同作为证据,证据8、9、13、14原告富远公司均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原告富远公司的经营范围、知名度,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0中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授权上不能看出与原告富远公司有何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证据15公证费发票及转账凭证,因其中2,000元系为(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支出,该份公证书制作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是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该份公证费发票本院不予认可,对其他公证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对(2014)沪徐证经字第5517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转账凭证,虽然原告富远公司未提供原件,但由于本案客观发生了该公证行为,本院将结合其他公证费用情况酌定该笔公证费。因被告文蓝公司确认熊国柱、罗烜系原来原告富远公司员工,与原告富远公司证据17、18所反映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告富远公司证据17、18予以确认。对被告文蓝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富远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p#分页标题#e#
  经审理查明:
  原告富远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及“四技”服务。被告文蓝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7日,注册资本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等。
  原告富远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被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认定为软件企业。2009年12月9日、2012年11月18日两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授权经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期限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4月16日)。被上海期货交易所授权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实时行情转发指定授权单位(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大连商品交易所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基本行情及相关信息(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2010年4月,原告富远公司与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富远公司为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提供行情分析系统,信息内容包括外盘期货信息(国外交易所的实时行情、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现货外汇、金融指数、黄金、白银等)、内盘期货实时信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贵金属等)行情信息,合同期限1年,金额20,000元。
  2011年9月15日,原告富远公司与易贸资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ICISIPad终端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富远公司为其提供集价格发布、信息处理、图表分析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ICISIPad终端版本,合同款项为173,800元。2013年7月28日,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富远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购销合同书》,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富远公司购买富远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合同价款550,000元。2013年7月30日,原告富远公司与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富远公司购买富远电子交易系统及行情分析图表系统、富远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合同价款500,000元。
  原告富远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有:富远软件金融综合结算系统V1.0(登记日期2005年2月25日)、富远无线金融专家系统软件V3.0(登记日期2005年8月31日)、富远网上行情分析软件V2.0(登记日期2008年1月17日)、富远无线金融专家系统应用软件V4.0(登记日期2009年2月26日)、富远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系统应用软件3.0(登记日期2010年5月10日)、富远经营信息管理及风险控制软件1.0(登记日期2010年5月22日)、富远金融综合结算软件V2.0(登记日期2011年3月4日)、富远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返佣软件V1.0(登记日期2011年7月8日)。
  被告文蓝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有:金亨黄金交易平台V1.0(登记日期2011年10月12日)、金点子黄金行情分析软件V1.0(登记日期2011年10月12日)、文蓝商品交易平台软件1.0(登记日期2013年2月16日)。被告文蓝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金亨JINHENG”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
  2013年10月17日,原告富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清霞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打开傲游浏览器2.5.18,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当前页面点击“新浪”,进入新浪网首页,点击“新闻”,进入“新闻中心”相关页面,在当前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富远”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找到相关新闻525篇。分别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1页和第7、8页中的相关内容,浏览相关页面,其中名为“中航期货:月度报告振荡休整中线粕强油弱”文章(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0日)的主要内容是对相关豆类产品的介绍,文章在分析时使用的图表数据显示“资料来源:富远软件”;名为“期指软件商迎来超级大单诱惑”的文章(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中介绍,“目前期货行情软件商数量极少,文华财经、富远软件与澎搏软件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名为“千万别把股指期货当成股票做”的文章(发布日期2010年2月22日)中提到“瑞龙期货公司高级分析师李文刚说……现在市场上使用较多的有博易大师、文华、富远三大软件”;名为“11月17日期货专家在线坐堂实录(10)”的文章(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提到,网友在向专家询问“哪种行情软件您用的顺手(博易、文华、富远)?”,专家答道“各有特色,一般是文华、富远、博易综合着看”;名为“[业界报道]中金所:未发表过期指上市谈话”的文章(发布日期2008年9月8日)是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相关公告的报道,报道表明原告富远公司是在该所获得实时行情一档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之一。再分别点击搜索结果页面的第9页至第15页,显示的搜索结果多数为投资、行情类的研究和报道(发布时间自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6月6日),这些研究和报道的搜索结果中均标有“数据来源:富远”或“富远软件”字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对所见页面下载、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p#分页标题#e#
  2014年5月13日,原告富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清霞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连接互联网后,打开遨游浏览器2.5.18,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当前页面搜索栏内输入“富远软件”字样,点击右侧的“搜索”按键,屏幕显示为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富远软件”字样链接,屏幕显示为“金亨软件”相关网站页面,向下拖动右侧的滚动条,屏幕显示为该页面具体内容,点击“公司简介”字样按键,屏幕显示为“公司简介”相关网页页面,网站备案号为“沪ICP备XXXXXXXX”。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沪ICP备XXXXXXXX”,查询结果显示www.goldtycoon.cn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文蓝公司。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过程,对所见网页进行下载、截屏、打印,并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311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截屏打印件显示,在搜索栏搜索“富远软件”,出现的第一个链接名称为“富远软件”,网址为“www.goldtycoon.cn”,并显示“推广”字样。点击“富远软件”后出现的页面为“金亨软件”内容,其中金亨简介介绍“金亨软件隶属于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行业的软件开发业务……”,页面下方业务解决方案包括大宗商品、贵金属外汇、证券期货、银行、电子交易市场五个板块,页面上未见有在线销售选项。
  2014年7月11日,原告富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清霞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连接互联网后,打开遨游浏览器2.5.18,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金亨软件”字样,点击右侧的“搜索”按键,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金亨软件-品质如金亨通天下”字样链接,点击“新闻中心”出现多篇有关金亨软件副总经理罗烜出席各类会议的新闻。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过程,对所见页面下载、截屏、打印,并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4667号公证书。
  另查明,罗烜原曾在原告富远公司任大客户经理(2007年10月)、南方区销售人员(2008年9月)。熊国柱曾任原告富远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被告文蓝公司当庭确认罗烜、熊国柱现在被告文蓝公司任职。
  2014年8月11日,原告富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清霞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打开遨游2.5.18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浏览器的百度搜索框内输入“百度推广”,点击“搜索”,屏幕显示为百度搜索首页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百度推广”,点击“百度一下”,屏幕显示相关搜索结果,点击“百度推广官方网站”字样的链接,显示为百度推广官方网站的首页页面,点击该页面“产品服务”字样的按键,屏幕显示相关内容,点击“产品原理”字样的链接,屏幕显示相关产品原理介绍,点击“产品优势”,屏幕显示产品优势介绍。回到“百度推广官方网站”首页,点击“常见问题”,屏幕显示相关页面,点击“什么是百度推广?”出现的页面显示“百度推广是向企业提供的按效果付费的网络营销服务,借助百度超过80%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和60万家联盟网站,打造了链接亿万网民和企业的供需平台、让有需求的人最便捷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也让企业用少量投入就可以获得大量潜在客户,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点击该栏下的“百度推广如何给我带来客户和订单”,页面显示“当网民有需求时,百度推广通过百度搜索页的推广信息和60万家联盟网站的推广信息展示,把客户带到您的网站,促成企业与客户沟通并最终达成销售目标”。点击“企业将在百度呈现哪些推广信息”,页面显示“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标题、描述、网址(显示URL)”。点击“企业推广信息会出现在什么位置”,页面显示“当企业推广信息与网民需求高度吻合时,会在百度搜索结果页以三种形式展现”,“推广信息出现在何处,由出价和质量度共同决定,高质量、高度吻合网民搜索需求的推广结果,将优先展示在首页左侧,余下的结果将依次展现在首页及翻页后的右侧……”回到搜索页面,点击“百度推广_百度百科”在“操作步骤”中显示“第一步:企业选择推广关键词,百度联盟网站,发布推广信息”。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过程,对所见网页进行下载、截屏、打印,并出具(2014)沪徐证经字第5517号公证书。#p#分页标题#e#
  2014年7月17日,被告文蓝公司的代理人庄园波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按回车进入新页面,在页面中央搜索栏输入“富远软件”,按回车,将所得页面打印后,回到http://www.baidu.com页面,再输入“金亨软件”,按回车,将所得页面打印后,点击页面上方“推广链接”一栏中“金亨软件金亨软件-”链接,进入新页面,将该页面打印。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上述过程,并出具(2014)沪长证字第4770号公证书。从公证书所附页面打印件看,搜索“富远软件”后未出现被告文蓝公司网址。原告富远公司当庭亦确认,在开庭前几日搜索“富远软件”未出现被告文蓝公司网址,但仍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支出的有票据原件的公证费为3,000元,律师费5,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富远公司与被告文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二、被告文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文蓝公司的行为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营业标识,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最终用来识别商品的来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因此,本院在判断被告文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将以下三个方面作为考量因素:1、“富远”能否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2、原、被告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3、被告文蓝公司是否实施了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是原告富远公司商品的行为,且该攀附原告富远公司商誉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一、“富远”能够作为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故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富远”系其字号。根据原告富远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自2001年成立以来,两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授权经营适时行情信息,且其开发的多款金融结算、分析、电子交易软件中均包含“富远”字号。亦曾为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易贸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行情分析系统、软件、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根据(2013)沪徐证经字第8221号公证书所示,在新浪新闻中搜索“富远软件”,出现的大多数搜索结果均指向原告富远公司,且均是作为投资、行情分析中的数据来源或常用行情分析软件之一。因此,可以认为,在被告文蓝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之前,“富远”作为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字号在金融行情分析领域及相关软件开发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富远”可以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二、原告富远公司与被告文蓝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文蓝公司辩称,原告富远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服务,被告文蓝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不属于同业竞争者。本院认为:1、从原、被告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四技”服务;2、从原、被告开发的软件类型来看,原告富远公司开发有涉及金融综合结算、网上行情分析、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软件。被告文蓝公司开发有涉及黄金交易、黄金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的软件;3、从对外业务的开展来看,原告富远公司曾为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提供包括黄金、白银、现货外汇、贵金属等行情分析软件,为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崟有色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富远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被告文蓝公司网站上显示其业务解决方案包括大宗商品、贵金属外汇、证券期货、银行、电子交易市场五个板块。因此,原、被告从事诸多相同业务,属于同业竞争者。对被告文蓝公司认为其与原告富远公司不属于同业竞争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p#分页标题#e#
  三、被告文蓝公司实施了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是原告富远公司商品的行为,且具有攀附原告富远公司商誉的故意
  被告文蓝公司辩称,原告富远公司以“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搜索出被告文蓝公司网站具有偶然性,责任在于百度公司。对此,本院认为:1、被告文蓝公司自述,其与百度公司的协议中并未约定推广搜索的关键词,但从百度推广的性质和操作步骤来看,百度推广是百度公司推出的向企业提供的按效果付费的网络营销服务,推广信息出现在搜索页面的何处,由出价和质量度共同决定。百度推广的关键词系由企业自己选择。在被告文蓝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应认为选择以“富远软件”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系被告文蓝公司所为。被告文蓝公司将“富远软件”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其中“软件”系行业或产品的名称,不具有识别性,“富远”系关键词中具有识别意义的要素,亦是原告富远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文蓝公司实施了使用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名称的行为;2、如前“一”所述,“富远”作为原告富远公司的企业字号在金融行情分析领域及相关软件开发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原告富远公司的员工罗烜、熊国柱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现在被告文蓝公司任职,其中罗烜任被告文蓝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原告富远公司的原员工,罗烜、熊国柱对原告富远公司的知名度及业务范围是明知的,罗烜更是在被告文蓝公司任高层管理者,故被告文蓝公司应当知道原告富远公司的知名度,其仍将“富远软件”作为推广关键词,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3、被告文蓝公司与原告富远公司并无关联,在百度推广时使用“富远软件”作为搜索关键词,客观上会造成原本想搜索原告富远公司商品的相关用户误以为是原告富远公司的网站,在点击链接后进入被告文蓝公司网站,从而增加被告文蓝公司网站的访问量。而被告文蓝公司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推介其与原告富远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大宗商品、贵金属外汇、证券期货、银行、电子交易市场软件。这种情形下,可以增加用户选择被告文蓝公司软件的可能性,减少原告富远公司的交易机会。
  综上,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文蓝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远公司企业名称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富远公司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文蓝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文蓝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文蓝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其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富远公司亦确认在开庭前搜索“富远软件”未再出现被告文蓝公司网站,其仍坚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同时,因为原、被告均为上海企业,故本院对原告富远公司主张被告文蓝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告富远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0元,理由是原告富远公司的软件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套。本院认为,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计算,原告富远公司未能证明其因被告文蓝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文蓝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考虑下列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原告富远公司的知名度;2、被告文蓝公司的主观故意;3、被告文蓝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4、虽然被告文蓝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富远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其获得商业机会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原告富远公司所举证其软件产品的价格从20,000元/年(向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提供行情分析系统)到550,000元(深圳深港贵金属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原告富远公司购买富远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不等,而大额交易前,消费者通常要综合考虑商品价格、商品质量、个性化需求、商品提供者的知名度、信誉等多种因素。故原告富远公司认为被告文蓝公司仅凭借在百度推广中将“富远软件”作为关键词即能获得500,000元的交易机会,不符合常理。本院综合前述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文蓝公司赔偿原告富远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对于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虽然原告富远公司提供了两份公证书的发票3,000元,但客观上为本案进行了三次公证,本院根据另两次公证支出的费用,酌情支持原告富远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合计4,500元。原告富远公司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p#分页标题#e#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goldtycoon.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一周以消除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核准)。若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内容刊登于上述报纸,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5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5元,由原告上海富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18元,被告上海文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黄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利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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