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两被告人获刑三年,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通讯员 王洪坚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洗衣机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青岛洗衣机公司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青岛洗衣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青岛洗衣机公司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青岛洗衣机公司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并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青岛洗衣机公司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129.0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一审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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