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2011年10月24日,济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向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要求对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抽查验收。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消验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事实错误,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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