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书被暂停期间能否销售产品?
例:2014年3月7日,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2月生产了型号为Y71-4,经查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13年12月25日暂停,当事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判令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1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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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判令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2.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1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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