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还是媒体侵权?
例:2010年6月,杭州某电视台播出一期法制节目,节目当中,主持人以“虎毒不食子”为引子引出节目主要人物陈某,并配以照片和介绍,然后播放其和前妻李某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双方离婚、子女财产纠纷案件等。期间也播放该栏目记者对陈某前妻李某的采访现场,李某在采访当中说了一些极尽侮辱性的话语。那么,制作这类节目是舆论监督,还是媒体侵权?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的节目。以及第3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2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从上述规定可见,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播出的节目真实性、公正性负责,需要核实信息来源,不能有侮辱、诽谤性内容。很明显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很清楚地划出了一条边界,因此,播放李某极尽侮辱性的话语侵犯了陈某和李某的权利,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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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的节目。以及第3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2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从上述规定可见,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还必须对其播出的节目真实性、公正性负责,需要核实信息来源,不能有侮辱、诽谤性内容。很明显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很清楚地划出了一条边界,因此,播放李某极尽侮辱性的话语侵犯了陈某和李某的权利,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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