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由谁承担?
例:石杰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到西京医院就诊,被以右股骨骨折的诊断要求住院治疗。当日,西京医院为石杰实施“右股骨干开放复λ内固定术”,进行骨折复λ,并在股骨干外侧植入12孔钢板,用12螺钉进行固定。术后两月,石杰病情不但未见好转,而且疼痛日益加剧。遂到红十字会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石杰无奈,被迫再次住院并进行二次手术。出院后,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石杰向西京医院索赔,而医院却以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钢板质量合格为由拒绝赔偿,后石杰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及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33条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履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已经明显地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故毫无疑义,医院对石杰因产品侵权所受到的损害和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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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医院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及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33条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履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合理注意的法定义务,已经明显地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故毫无疑义,医院对石杰因产品侵权所受到的损害和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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