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通知书被搁置,教体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例:甲1997年参加高考,被某大学英语专业录取。当年9月11日,甲的录取通知书就寄到了新蔡县教体委。但其通知书上写的是:新蔡高中甲,而新蔡县没有新蔡高中这所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教体委工作人员将通知书锁进抽屉中近50天。甲知情后,多次上访要求教委解决其上学问题并赔偿损失。1998年10月25日,甲在县、地、省三级教委的帮助下,第二次得到了该大学英语专业补录通知书。但甲认为其精神受到打击,家庭也受到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向教体委索赔未果的情况下,甲起诉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新蔡县教体委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以致延误了甲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使甲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损害。甲因此上访告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教体委应予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新蔡法院判决新蔡县教体委赔偿甲精神损失5000元,交通费、住宿费、一年生活费5056.82元,共计10056元。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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