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划局下发的通知书是否有强制力?
例:某公司和某书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某县规划局针对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走廊作橱窗使用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因该橱窗与北部走廊不协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该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后,该公司未有自行拆除。2006年4月27日,该县规划局组织其工作人员将该公司的部分橱窗拆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9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据此,某县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本案中,某县规划局给该公司下发通知书,该通知书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该县规划局依据该拆除通知书,组织其工作人员将该公司的橱窗径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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