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
2006年7月李某在某网站驴行驿站发帖,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内容为:“XX年XX月XX日泡水FB,有人一起吗?攻略……电话XXXXXXXXX,定好人数,费用AA制,应该每人XX元,明天周日上午8点整点出发XX地点集合。”次日上午包括李某在内的13人出发进行探险活动。当晚在河谷较高地方安扎帐篷露营。当晚至次日下了几场大雨,次日山洪暴发,刘某被洪水冲走死亡。刘某家属要求李某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的80%,即16万元,12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定刘某、李某和其他11人按照2.6:6:1.5的责任比分摊。二审法院改判,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各参与人分摊。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2006年7月李某在某网站驴行驿站发帖,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内容为:“XX年XX月XX日泡水FB,有人一起吗?攻略……电话XXXXXXXXX,定好人数,费用AA制,应该每人XX元,明天周日上午8点整点出发XX地点集合。”次日上午包括李某在内的13人出发进行探险活动。当晚在河谷较高地方安扎帐篷露营。当晚至次日下了几场大雨,次日山洪暴发,刘某被洪水冲走死亡。刘某家属要求李某等12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的80%,即16万元,12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定刘某、李某和其他11人按照2.6:6:1.5的责任比分摊。二审法院改判,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由各参与人分摊。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进行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鉴于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故其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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