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
案情摘要
2010年,王某受张某雇佣为张某修建房屋,在房顶作业中触碰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造成伤害,经鉴定构成了二级伤残。王某将张某及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316994.70元。经查,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停止在高压线下建房,在张某及王某不听劝告时还到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未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受张某雇佣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损失的50%,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30%,驳回其他请求。电力公司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被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此电力公司不能免责,判决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认定高压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如果供电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2010年,王某受张某雇佣为张某修建房屋,在房顶作业中触碰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造成伤害,经鉴定构成了二级伤残。王某将张某及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316994.70元。经查,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停止在高压线下建房,在张某及王某不听劝告时还到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未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受张某雇佣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损失的50%,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30%,驳回其他请求。电力公司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被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此电力公司不能免责,判决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认定高压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如果供电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作者:未知,来源:审判研究)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