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和暂停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暂停征收海关部门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2004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2004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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