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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演员表演的可版权性分析(一)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472

  电影演员表演的可版权性分析(一)

 

        编者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根据美国版权法演员对其表演是否享有版权。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电影中演员的表演不具有版权。该案的结论并无问题,然而美国版权法否定演员对其表演享有版权的做法很难经得起推敲,多数判决意见以此作为拒绝Garcia的禁令请求的理由是存在问题的。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可以通过演员的默示许可制度来解决这一类争议。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原告/上诉人Cindy Lee GARCIA
  被告/被上诉人GOOGLE股份有限公司和YouTube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12-57302
  法院意见

  McKEOWN,巡回法院法官:
  在本案中,对个人保护的衷心请求与版权法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是并重的。这个上诉给我们上了简单的一课--个弱的版权权利要求不能证明假借作者名义进行审查的合法性。
  大家一致认为,在电影制作者把她的五秒钟的表演改编成侮辱先知穆罕穆德的电影公告的一部分的时候,Cindy Lee Garcia被欺骗了。FN1这个现在已经因为其他无关事件被关进监狱的制作者将电影《穆斯林的无知》预告片上传到了YouTube上。按照Garcia的说法,数以百万的观众很快在网上看到了这个预告片。新闻报道机构认为这个电影是中东暴力的来源之一。Garcia收到了死亡威胁。
  FN1.我们使用音译“Mohammed”,因为双方都是用这个拼写方式。我们注意到,根据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国会图书馆阿拉伯语拼音表,在下述网址http:// www. loc. gov/ catdir/ cpso/ roman. Htm可获得一个不同的音译“Muhammad”。
  通过主张她对其短暂的表演享有版权利益,Garcia 寻求临时禁令,要求谷歌从其所有的平台(包括YouTube)中移除该电影。地区法院拒绝了这个禁令请求,认为Garcia没有证明她的版权权利要求存在实体胜诉可能性。她也没能证明该禁令可以阻止她所主张的该部电影在网上出现了5个月以来的损害。我们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决定,认为她的版权权利要求是“极具争议的”,但随后发布了一项强制禁令,要求谷歌移除该电影。这个禁令之后被限定在以Garcia的表演作为特点的电影的版本之上。
  正如Garcia 所描述,“本案主要争议是针对Garcia的恶毒的威胁,这部影片在穆斯林社会的某些激进分子之间引起了上述恶毒的威胁。”我们同情她的困境。尽管如此,对谷歌的权利要求是根据版权法提出的,其依据不是隐私权,精神损害或者侵权法。并且,Garcia试图通过版权法施加言论限制,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而不是压抑表达自由。 Garcia的理论可以比作“版权上的随意选取”,这会使得上到电影服装设计师下到临时演员或是灯光助理类的贡献者在没有满足版权法的要求的情况下,对整部电影中的零星片段随意主张版权。不考虑好莱坞喧闹的花言巧语和反穆斯林的表演,必须依法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
  考虑到版权法对于作者原作的要求是固定在任何有形载体之上[1],Gracia的版权权利要求和所寻求的救济之间的错误搭配以及美国版权局拒绝原告对其简短的表演的版权申请,我们认定地区法院没有在拒绝Gracia的临时禁令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因此,合议庭对Google施加的强制禁令是不合法的,并且,在该判决意见发布后,解除合议庭的强制禁令。

  案件背景和历审程序

  2011年7月,Cindy Lee Garcia回应了一部名为《沙漠勇士》的电影的试镜要约,该片是发生在古代阿拉伯地区的动作惊悚片。Garcia 是一个小配角,因此她赚了500美元。她收到并查看了几页剧本。Garcia在为监制影片而雇佣的专业导演的指导下进行表演, 她说了两句话:“ George疯了吗?我的女儿只是一个孩子?”她的角色是说这些话,并且是“看上去似乎很忧虑的”。#p#分页标题#e#
  Garcia随后调查发现那个名为MarkBasseley Youssef 的编剧兼导演(又名 Nakoula Basseley Nakoula or Sam Bacile)头脑里有一部完全不同的电影:一部重新命名为《穆斯
  林的无知》的反伊斯兰教体裁电影。这个电影制作粗劣,将先知默罕穆德描写成一个除了谋杀者,恋童癖者和同性恋者以外一无是处的人。电影制作者对Garcia的台词重新进行配音并将其改成一个疑问句:“你们的穆罕默德是恋童癖么?”Garcia 仅在台上出现了五秒钟。
  在试镜后几近一年的2012年6月,Youssef 将一个长达13分51秒的《穆斯林的无知》的预告片上传到YouTube上,该视频分享网站是谷歌所有,谷歌自夸每个月有超过1亿的全球访问者。FN2当它被翻译成阿拉伯文以后,该电影在中东引发了愤怒,媒体报道将其和许多暴力抗议联系在一起。由于这部电影与发生在美国驻利比亚班加西领事馆的袭击之间有所谓的联系,它成为了政治冲突的话题FN2[1] 在班加西袭击后不久,一个埃及神职人员对任何与《穆斯林的无知》有关的人发布了通杀令,号召所有“在美国和欧洲的穆斯林年轻人”去“杀导演,制片者,演员和任何帮助或推进了这部电影的人。” Garcia收到了多重死亡威胁。

电影演员表演的可版权性分析(一)

  
示威者燃烧美国国旗抗议电影亵渎先知

  法律争议随之而来。Garcia 要求谷歌移除这部电影,诉称这是仇恨的言论并且侵犯了她根据州法律享有的隐私权和控制自己肖像的权利。Garcia还根据《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给谷歌发送了五个移除通知,[2]诉称YouTube传播《穆斯林的无知》侵犯了她对“视听戏剧表演”享有的版权。谷歌拒绝移除这部电影。
  2012年9月19日,Garcia第一次向洛杉矶高级法院起诉了谷歌,Youssef以及其他没有名字的制作助理。她根据加利福尼亚法起诉指控概括侵权和各种不法行为。为了对抗谷歌,Garcia提出了侵犯隐私权,误导和侵犯其形象权的权利要求。她对 Youssef提出了相同的权利要求,还额外控诉其欺诈,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诽谤和故意造成情绪困扰。州法院拒绝了Garcia提出的“临时禁令以及重新说明再一次发布临时禁令的原因”的动议,因为她没有“显示存在实体胜诉可能性。”2012年9月25日,Garcia 自愿撤回其在州法院的起诉。
  一天以后,Garcia到联邦法院起诉。她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州中区分院提起诉讼,再一次将谷歌和Youssef作为共同被告。Garcia起诉两个被告侵犯了其版权并且恢复其对Youssef基于州法律的欺诈,不公正商业行为,诽谤和故意造成情绪困扰的指控。
  Garcia之后申请临时禁令以及对临时禁令的理由进行了说明,但仅仅是从版权权利要求方面。她寻求禁止谷歌在YouTube 或其他任何谷歌运营的网站中托管《穆斯林的无知》这部电影。
  2012年9月30日,地区法院拒绝了Garcia对临时禁令的申请。首先,法院认定“Garcia 没有证明所寻求的禁令能阻止任何诉称的损害,”因为,那个时候,电影宣传片已经在网上五个月了。Garcia 也没能证明存在实体胜诉可能性。特别是,地区法院认定,Garcia的版权利益的性质是不明确的,即使她能证明版权的存在,她也是授予了电影导演默示许可,即“将其表演作为不可分割的电影整体的一部分。”
  我们推翻了这个判决。电影第一次上传后过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大多数法官第一次发布了秘密撤销命令,给谷歌24小时从YouTube和谷歌控制的其他平台上移除所有《穆斯林的无知》的复制件。合议庭禁止泄露该命令直到其判决意见的发布。合议庭之后修改了命令以允许YouTube发布不包括 Garcia表演的任何其他版本的电影。#p#分页标题#e#
  在合议庭之后提出的观点中,大多数法官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给予 Garcia临时禁令。[3]尽管将Garcia的版权权利要求描述为“极具争议的”,但是,大多数法官还是认定Garcia 有可能因为其个人在电影《穆斯林的无知》中表演而在版权诉讼中胜诉。[4]地区法院的事实认定表明,Garcia 给了Youssef默示许可,与该观点不同,合议庭认定该许可运作的方向与既定的方向相反:“Youssef给了Garcia表演其剧本的默示许可,”且Garcia没有给Youssef默示许可允许其将她的表演放到电影之中。[5]最终,大多数法官认定,由于原告受到死亡威胁,Garcia已经证明了无法挽回的损害、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这些都支持禁令。[6]除了说明第一修正案不保护版权侵权外,这个意见没有说明第一修正案有强制撤销禁令的后果。
  N.R. Smith法官不同意上述观点。他写道:Garcia没有达到强制性临时禁令所需的高度举证责任,因为她不可能在其版权权利要求中获得胜利。[7]具体而言, Garcia 不可能证明其表演是“作品”,她也不可能达到版权法对于作者和固定的要求,还有就是,她的权利要求中还有其他的不足之处。[8]总而言之,“由于事实和法律并不“明显支持”给Garcia临时禁令,地区法院没有在拒绝其所请求的救济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9]
  我们同意全体法官再审此案。FN3 [10]
  FN3.我们收到了来自于一系列利害关系人发来的法庭之友意见,这些利害关系人包括版权法和网络法学者;内容,网络服务和技术提供者;演员;媒体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这些意见对我们在大量观点中理解本案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感谢法庭之友们的参与。

  分析
  I.地区法院的判决

  Garcia根据大量法律理论起诉,但是她仅仅依据其中一个申请临时禁令:版权权利要求。因此,版权是上诉的唯一依据。Garcia的侵权诉讼主张以及来自侵权的损害诉讼主张,例如精神损害不包括在我们的分析之中。
  我们从基本理论开始:
  地区法院拒绝 Garcia的临时禁令申请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需对之进行复审。[11]由于我们的复审是顺从性的,“只要地区法院在其事实认定上没有明显错误,即使我们可能会得到一个不同的结果,我们也不会撤销地区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的判决”。
  最高法院已经强调临时禁令是“从未被当作权利的特殊的救济。”[12]地区法院正确地认识到Garcia必须满足“Winter案中的四要素分析法。”“寻求临时禁令的原告必须证明:(1)她很可能在实体上胜诉。(2)如果没有临时救济,她很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3)权益倾斜的平衡(4)禁令是符合公共利益的。”[13]
  Winter案中的四要素分析法的第一个要素是最重要的--实体胜诉可能性。[14]因为这是一个进门的审查,当“原告未能证明实体上胜诉可能性时,我们‘不需要考虑Winter案中的四要素分析法剩余的三个要素’”[15]
  毫无疑问,此案对Garcia举证责任要求很高的。因为 Garcia寻求强制性禁令,她必须证明法律和事实明显支持其请求,而不仅仅是她可能赢得诉讼。
  为什么? Garcia请求禁令要求谷歌采取积极的行为从YouTube和其他由它管辖的网站中移除 (并继续移除)《穆斯林的无知》这部电影,无论何时由谁上传这个电影。这个救济被认为是强制性禁令,因为它“命令有责任一方‘采取行动’”。[16]正如我们所警告的那样,一个强制性禁令“大大超过仅仅维持悬而未决的现状带来的效果,并且尤为不利。”FN4 [17]“地区法院应当拒绝这种救济‘除非事实和法律很明显支持申请的一方’”[18]坦白地讲,强制性禁令不应该被适用在“有疑问的案件中。”[19]#p#分页标题#e#
  FN4.“现状意味着在悬而未决的争议之前的最后没有争论的情况。”[20]诉讼之前的现状是 《穆斯林的无知》被上传到YouTube,公众也可以观看。大多数法官发布的诉前临时禁令以要求谷歌移除电影的方式破坏了现状。
  正如我们所见,地区法院没有在作出判决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地区法院认为Garcia不可能在版权诉讼中取得胜利,很少有法律和事实明确会对有争议的政治意义重大的电影公然进行压制。

  A.版权

  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和事实是否支持Garcia就其在《穆斯林的无知》这部电影中五秒钟的表演主张版权权利要求。答案是否定的。这个结论不意味着像Garcia的原告就别无选择,或是不能选择其他法律理论,例如诽谤和形象权,或者她不能去寻求对另一方的禁令。FN5
  FN5.顺着这条路,Garcia可能会有一个合同的权利要求。尽管她不能找到复制件,她想起她签订了一些类型的文件。我们对这些权利要求不发表看法,我们也不考虑她的表演是不是职务作品。[21]在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Garcia是否签订了职务作品协议进行了争辩,还有就是,上诉过程中,我们不对该争议进行处理。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保护存在于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包括活动图像之上的原创作品之中。”[22]必须有“作者的授权”才能进行固定。[23]以该法定标准为基准,法律没有明确支持Garcia的诉讼请求。
  成文法为了提供一些灵活应变的余地,故意没有定义“作者作品”。[24]尽管如此,一些其他条款提供了有用的指导。视听作品是一种由“本质上意图通过机器或者其他设备播放,配以声音的一系列相关图片”组成的作品。[25]“电影”是“由一系列相关图片组成的,这些图片连续播放时,给人运动的感觉,并配有声音,如果有的话”。[26]这两个定义使本案的作品具体化:《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视听作品,可将其纳入电影的范畴,是剧本的派生。Garcia完全不是这个作品的作者,并且对电影或剧本没有任何版权权利。FN6Garcia反而诉称她的五秒钟表演本身值得版权保护。
  FN6.另一个奇怪的地方是,Garcia的主要异议之一所依赖的是错误地归因于她的配音的台词。但她不能就她既没有创作也没有说的台词主张权利要求,这留给Garcia一个真实的怨言,尽管基于版权法规定之下,没有一个被证明是有效的。
  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一点也不奇怪的是在诉讼中,美国版权局认定当其拒绝Garcia的版权申请时,她的表演便不是可授予版权的作品。美国版权局解释到:“长期训练并不能使得演员就其在活动图像中的表演获得版权。”因此,“基于版权登记意图,活动图像是一个单独完整的作品......假设Garcia女士的贡献仅限于她的表演,我们不能将其表演与电影分离而进行登记。”
  我们相信版权局专家的意见。版权局负责版权法和版权登记的管理和执行。FN7 [27]版权局理由充分的观点“表明‘法院或是当事人能恰当地寻求这一丰富的经验及有根据的判决的指引’”[28] FN8
  FN7.正如Nimmer所述,当“可版权性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时......来自于在决定版权保护界限时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政府代理机构--版权局提供的数据具有重要价值。”[29]
  FN8.异议者认为本案从某种程度上由《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所管辖,这是错误的。[30]目前,这个条约最多也就是可能生效,由于只有6个国家已经批准或加入这个条约,远远少于其生效所需的30个国家,所以它还没有生效。[31]尽管美国在2012年签署了这个条约,它还没有被美国参议院批准。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三分之二多数人同意。异议者参考了来自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信息清单,它们不像美国版权局缺乏解释和管理版权法的法律依据,该参考同样是不合适的。[32]#p#分页标题#e#
  在分析法律是否明确地支持Garcia时,Aalmuhammed 诉Lee案[33]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根据。在那个案件中,我们在分析电影 《马尔科姆·艾克斯》的合作作者时,首先审视了“作品”的定义。版权法规定,“当两个或者多个作者带着他们的贡献会被合并成一个统一整体的不可分离或者不能独立出来的部分的意图而创作作品时,”这个作品就是两个或更多作者的“合作作品”[34]Garcia明确地放弃成为电影的合作作者。
  在Aalmuhammed案中,我们认定,基于“某种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或是原创性”定义作品......会使得作品范围过大而且无法确定,以至于该定义是不起作用的。FN9 [35]我们最为担心的是这种对“作品”的定义会分割对统一电影《马尔科姆·艾克斯》的版权保护,使其被拆分为成千上万的版权:
  FN9.尽管Almuhammed 案中最终的争议焦点是合作作品,分析“作品”的定义是至关重要的,这和本案是一致的。[36]
  如果问题被限定在他们是否作出了大量创造性贡献这个无法将彼此区分开来的标准上,许多人将取得作者的资格。从制片者和导演到选角导演,服饰供应商,发型设计人以及灯光助理的每个人都会在电影演职员名单中,因为他们中的所有人都确实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Garcia的版权法理论会产生我们在Aalmuhammed案中告诫过的的法律困境--把一部电影分割成许多“作品”,甚至没有一个独立的固定载体。简单来说,正如Google所述,这“会引发版权的瑞士奶酪。”
  以具有大量演员,即众所周知的“数以千计的演员” FN10的电影,像《宾虚》或者 《指环王》作为例子。FN11史诗般的无声电影《宾虚》有125000个演员。在《指环王三部曲》中,除了Frodo Baggins(由 Elijah Wood扮演),这部剧中有20000个临时演员。把每个表演都当成独立的作品将不仅仅引发逻辑上和经济上的噩梦,这更会把数以千计的演员转变成一个新的咒语:数以千计的版权。
  FN10.“数以千计的演员”术语来自于一个好莱坞广告的引诱,涉及的是一部史诗般壮观的电影中的一群背景演员。[37]
  FN11.[38] 持反对意见者改变策略提出,对书的章节、电影镜头、棒球比赛和Jimi Hendrix音乐会版权保护的推测性假设。[39]这种夸张听起来像是一场虚惊。以道德上的侮辱和富有色彩的言语来代替法律上的分析,反对意见对版权的概念譬如合作作品、演绎作品、固定要件、录音制品进行混搭,成文法上的界定以及它的适用带来的是精确性而非盘根错节。[40]对Effects Associates, Inc.诉Cohen一案[41]的引用,尤其令人费解。此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没质疑原告的版权,原告对特效镜头独立地固定以及将其许可给制片人。[42]
  现实是,好莱坞的表演和制片领域中许多较大的预算都由合同和职务作品条款控制。[43]没有这些流程的话,法院已经将其视为默示许可。[44]确实,地区法院认定Garcia授予了 Youssef默示许可以将其表演放在电影之中。FN12但是这些法律细节不一定导致一些东西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并且,许可自身也存在限制。正如制片方所警告的,低预算电影很少使用许可。第三方内容发行商例如 YouTube 和Netflix不可能轻易接触到许可者;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对他们的条件和范围提出质疑;演员和其他内容贡献者可在35年后终止许可。[45]处理这个复杂的,不易访问的,并且常常带有数十、数百甚至是数千个单独版权的虚构版权链,是有可能使得版权链的布局变得令人困惑的一项任务。此外。如果数以千计的游行者都可以主张独立的版权,拍摄组的场面就像一次公众的游行或是1963年的华盛顿大游行一样将产生巨大的负担。
  FN12. 暂且不谈任何版权权利要求,地区法院认定Garcia授予 Youssef一个不具有 排他性的默示许可,允许她在电影中使用她的表演。尽管Garcia询问Youssef 有关 《沙漠勇士》的内容,她肯定不能约束Youssef在其作品中使用她的表演。根据这 个笔录,我们不能认定地区法院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46]#p#分页标题#e#
  Garcia的版权权利要求遭遇另外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她一直没有按照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一件作品满足下述情况,便被‘固定’在有形的表现媒介之上:以经作者授权形成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形式表现,该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长期性、稳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是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被感知、复制或以其它方式传播”)那样将其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根据最高法院观点,“实际上创造了作品的人是作者,作者是将思想转变
  成一个固定有形的表达的人。这种表达有权获得版权保护”[1]Garcia对此无计可施。FN13
  FN13.美国版权局对类似于Garcia的表演(其目的是成为电影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分开固定并合成电影的独立作品做出了区分。正如美国版权局所言,我们绝不能排除对后者,也即任何“之后被合成为电影的独立作品”给予版权保护。[2]
  不管结果怎样,Youssef及其工作人员将Garcia的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无论是有形的电影形式还是数字形式。然而,他人也许可以识别Gracia的表演,但她并没有参与到固定中。此外,Garcia的诉求是她从来没有同意她在电影中最终的表演或者她在《穆斯林的无知》中刻画人物的方式,所以她几乎不能主张电影或者电影中有她表演的那个片段是“经过她的授权”而固定的。
  总而言之,地区法院在其版权分析中没有犯错。给予强制性临时禁令需要的不只是可能获胜或者存在争议的权利要求,还需要证明法律“明显支持”Garcia的诉求。[3]由于版权法和版权局的解释都不支持Garcia的权利要求,这成为她无法跨越的一个障碍。

  B.难以弥补的损害
 

  虽然我们完全可以维持地区法院在版权争议上作出的判决,[4]但是我们很好地处理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因为Garcia诉称的严重危险不会减损,该危险也会渗透到整个诉讼当中。
  乍一看,Garcia最强有力的辩护就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理解,Garcia很重视该通杀令及其对她和她的家人带来的危险,我们也很重视这个东西。Garcia诉争的困境是她在版权上实质性的诉求与她期望通过禁令获得的救济所针对的危险之间是不协调的。Garcia根据版权法寻求了一项临时禁令, 而非以侵权为基础提起诉讼,包括对隐私的侵害,欺诈,违背真意或是任何其他侵权基础。因此,Garcia所受的损害必须源自版权,也就是说,危害到她作为一名作者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5]
  对版权的目的进行检视,强调的是对Garcia案的现状进行分离。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项是这样规定的:版权“促进了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因此,“法律制定者意图将版权确定为保障表达自由的一个工具。通过将使用某人表达确定为一项市场化的权利,版权为思想的创造及传播提供经济上的激励。”[6]与版权法的目的相协调,“版权法的正当性是保护作者的商业利益。它不是为了保护秘密,而是通过保障他们的报酬来激励创造。”[7]
  正如Garcia所述:“该案主要争议点是针对Garcia的恶毒的威胁,该电影中关涉穆斯林群体的某些激进的元素引发了该威胁,”亦即给她带来“严重情绪上的干扰,事业与名声上的破坏”,还有就是可能的死亡威胁。谈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她辩称,其试图避免的侵害--也即对其声誉的破坏,很不公平地对那部令人生厌的电影进行了强有力的宣传--然后是死亡,任何禁令的颁布将避免死亡的可能。
  版权法之下,该救济的获得并不容易。尽管我们的生命没有受到轻微的威胁或是经历Garcia一样的情绪上的困扰,她所受到的危险并不受版权或是版权作为保障表达自由的工具的目的的限制,或者与之并不相容。#p#分页标题#e#
  从广义上讲,“对隐私的保护并不属于版权法的功能……相反,对于作者的创造性成果,版权法提供的是有限的垄断,为了鼓励最终公众对成果的接触。”[8]
  同样,作者不能基于版权法主张情绪困扰损害赔偿,因为那种损害赔偿与他们作品的价值及可销售性不相关。[9]
  通过举例,昔日专业的摔跤手和当下的电视明星Hulk Hogan想通过主张版权侵权来禁止Gawker网站把一盘关于Hogan与其情妇与性有关的磁带摆出来。[10]地区法院判定缺乏难以弥补的损害,因为Hogan“提交不了证据证明在未获得版权意义上的临时禁令的情况下,他会遭遇难以弥补的损害,庭审记录中仅有的反应对Hogan会产生危险的证据是关于对他个人的危害以及对其自身专业形象的损害,因为该录像带内容牵涉的‘私人’本性。该证据并不构成版权侵权之下的难以弥补的损害。”[11]
  隐私法而非版权,可能可以提供给Garcia个人及其声誉损害恰当的救济。在这一点上,我们并不给出实质性的观点。最后,Garcia希望将其与这部电影间的关联在YouTube被移除、被忽略。对Garcia不幸的是,尽管最近欧盟法院对“被移除的权利”进行了肯定,但在美国,它还未获得认可。[12]
  Garcia不受欧洲许多国家认定的权益的保护,在那里,作者作品的完整性是受“精神权利”控制的,保证它不受歪曲,伪造,或是滥用。[13]除了对视觉艺术作品的范畴进行限定之外,譬如,像油画和素描,它们是受1990年的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保护的,美国版权法一般情形之下是不认可精神权利的。[14]电影被明确排除在精神权利保护的范畴。[15]
  简言之,Garcia所受的损害与版权的目的之间的联系太弱。我们并未否定下述情形:在一个带有强大的版权诉求的不同情形下,法院可以考虑将附带后果作为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分析和救济。[16]但还没有这样的先例。
  2012年7月,《穆斯林的无知》被上传到YouTube上,这之后,Garcia为了寻求禁令救济等了几个月的时间;当该电影第一次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时候,她没有寻求紧急救济。地区法院判定这个延期削弱了Garcia对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的诉求,这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17]Garcia表明,当这部电影被翻译成阿拉伯语并且给她带来死亡威胁时,她就迅速地采取了措施。但是,那也证明了下述这点:Garcia所受的伤害的诉求是不受其作为演员而享有的商业利益的规制的,相反,其焦点在于她与电影之间的联系给她招致的痛苦。
  在判定Garcia无法就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清楚的证明方面,地区法院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18]
  面对一个受质疑的版权诉求,以及作为作者的Garcia的利益不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我们无需考虑最后两个Winter因素,亦即利益的平衡和公众利益。

  II.合议庭的禁令

  2014年2月,大多数法官发布了下述禁令:“谷歌公司应当从YouTube以及其控制之下的所有平台上撤掉《穆斯林的无知》全部的复制件,并且,全面采取措施阻止进一步将《穆斯林的无知》上传到那些平台上。”之后不久,合议庭对该法令作出了修正,描述到:此次禁止“并没有排除对任何不包含Garcia表演的版本的《穆斯林的无知》的发布与展示。”
  尽管第一条法令的影响更大,但是,第二条法令反映出法院在电影编辑方面感到不安。此次修正仅在假定谷歌授权对他人受版权保护的电影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才有影响。没有让任何人感到惊讶的是,最终的结果也是一样的:整部电影在YouTube上被移除了。
  正如我们在上面作出的解释一样,从法律上讲,被撤销的法令是没有根据的并且是不正确的。这有可能使得第一修正案的价值遭到质疑。基于一项可疑的、史无前例的版权理论,该强制禁令对一部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电影进行了审查和压制。如此一来,合议庭便剥夺了公众于国际骚乱的中心观看第一手电影并且自己作出评价的权利。#p#分页标题#e#
  尽管版权与第一修正案之间的交集还是很值得讨论的,FN14 最高法院还是认为版权并不“断然从第一修正案的挑战中得到豁免”。[19]可以确定的是,该案并不属于普通的版权侵权案件,譬如意图限制对受版权保护的计算机代码的使用。合议庭撤销一部关涉
  公众实质性利益的电影的法令是一种典型的对演说的事前限制。[1]事前限制,出现在对“第一修正案项下的权利最严重的、最不能容忍的侵害,”[2] Garcia主张其五秒钟表演的版权,是无法对抗对该限制有根据的、强有力的推定的。
  FN14.[3]2014年2月28日颁布的修正后的禁令很快就被终止了,不产生影响也没有强制执行力。

  结论

  在此诉讼阶段,我们没有理由去质疑Garcia的权利要求,亦即她被一个没有原则的导演欺骗了,并且因为其与《穆斯林的无知》之间的联系而遭受了巨大的灾难。尽管如此,地区法院在否决Garcia基于版权法寻求临时禁令的动议时,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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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lexander v. United States, 509U.S. 544, 550, 113 S.Ct. 2766, 125 L.Ed.2d 441 (1993) ( “暂时的限制法令以及永久的禁令,例如,法院事实上对演说活动的禁止是事前限制的典型例证”).
  [2] Hunt v. NBC, 872 F.2d 289, 293(9th Cir.1989) (citation omitted).
  [3] See, e.g., Joseph P. Bauer,Copyright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Comrades, Combatants, or Uneasy Allies?, 67Wash. & Lee L.Rev. 831 (2010); Mark A. Lemley & Eugene Volokh, Freedomof Speech and Injunc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48 Duke L.J. 147(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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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m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 v. Reid, 490 U.S. 730, 737, 109 S.Ct. 2166, 104 L.Ed.2d 811(1989).
  [2] See Effects Assocs., 908 F.2d at558-59(识别电影中的特效镜头独立可版权性)
  [3] See Stanley, 13 F.3d at 1320.
  [4] See DISH Network, 653 F.3d at776-77.
  [5] Salinger v. Colting, 607 F.3d68, 81 & n. 9 (2d Cir.2010) ( “相关危险是发生在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之上的危险……”).
  [6] Harper & Row Publishers,Inc. v. Nation Enters., 471 U.S. 539, 558, 105 S.Ct. 2218, 85 L.Ed.2d 588(1985); see also Eldred v. Ashcroft, 537 U.S. 186, 219, 123 S.Ct. 769, 154L.Ed.2d 683 (2003) (表明“版权的目的是促进自由表达的创造和出版”) (emphasis in original).
  [7] Salinger, 607 F.3d at 81 n. 9(quoting New Era Publ'ns Int'l, ApS v. Henry Holt & Co., 695 F.Supp. 1493,1526 (S.D.N.Y.1988)).
  [8] Bond v. Blum, 317 F.3d 385, 395(4th Cir.2003); see also Monge v. Maya Magazines, Inc., 688 F.3d 1164, 1177(9th Cir.2012) (引用Bond案,并且“有针对性地”指出,“仅在版权原则之下,而非隐私法律之下”对版权案件进行分析。).
  [9] See In re Dawson, 390 F.3d 1139,1146 n. 3 (9th Cir.2004) (表明“版权法之下所言的‘实际损害’…只是包括经济性的损害” (internal citation omitted)) ;Mackie v. Rieser, 296 F.3d 909, 917 (9th Cir.2002) (拒绝“对户外艺术品的市场价值不产生任何影响的侵权”给予版权损害赔偿,但是,反倒可以将之归结为作者“对其艺术品进行使用的个人目的”).#p#分页标题#e#
  [10] Bollea v. Gawker Media, LLC, 913F.Supp.2d 1325, 1327 (M.D.Fla.2012).
  [11] Id. at 1329; cf. New EraPubl'ns, 695 F.Supp. at 1499 (驳回“不是基于保护出版物的权利价值却因不怀好意而寻求禁令,宁愿压制对科学论派创始者贬低性的研究”).
  [12] See Case C-131/12, Google *746 Spain SL v. Agencia Espa?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ECLI:EU:C:2014:616 (May 13, 2014) (要求谷歌考虑个人的请求而将个人信息从其搜索引擎上删除); Internet Law-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Union Creates Presumption that Google Must Remove Links to Personal Data UponRequest, 128 Harv. L.Rev. 735 (2014).
  [13] See Kelley v. Chicago ParkDist., 635 F.3d 290, 296 (7th Cir.2011) (描述了美国版权法与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对精神权利规定的差异).
  [14] 17 U.S.C. § 106A.
  [15]§ 106A; § 101 ( 视觉艺术作品不包括任何活动图片或是其他的视听作品).
  [16] 17 U.S.C. § 502 ( 规定法院可以同意禁令救济,“因为它被认为能合理地阻止或是限制对版权的侵害”).
  [17] See Oakland Tribune, Inc. v.Chronicle Publ'g Co., 762 F.2d 1374, 1377 (9th Cir.1985) ( “在寻求临时禁令时,原告较长时间的延期暗示缺乏急迫以及难以弥补的损害”) 4 Nimmer on Copyright § 14.06[A][3][c] ( 表明不合理的使用可能使得无法挽回的侵害无效,并且所需的时间“并不是很长”).
  [18] See Flexible Lifeline Sys., Inc.v. Precision Lift, Inc., 654 F.3d 989, 999-1000 (9th Cir.2011) ( “ “损害必须得到证明,而非推定。” (quoting 4 Nimmer on Copyright § 14.06[A] [5] )).
  [19] Eldred, 537 U.S. at 221, 123S.Ct. 769 (internal citation o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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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ee YouTube.com PressStatistics, https:// www. youtube. com/ yt/ press/ statistics. html(2015年5月13日最后一次访问).
  [2] 17 U.S.C. ?512.
  [3] Garcia v. Google, Inc., 743 F.3d1258, amended by Garcia v. Google, Inc., 766 F.3d 929 (9th Cir.2014).
  [4] 766 F.3d at 935.
  [5] Id. at 935-38.
  [6] Id. at 938-40.
  [7] Id. at 941.(N.R. Smith法官不同意)
  [8] Id. at 946
  [9] Id. at 940.
  [10] Garcia v. Google, Inc., 771 F.3d647 (9th Cir.2014).
  [11] Alliance for the Wild Rockies v.Cottrell, 632 F.3d 1127, 1131 (9th Cir.2011).
  [12] Winter v. NRDC, 555 U.S. 7, 24,129 S.Ct. 365, 172 L.Ed.2d 249 (2008).
  [13] Farris v. Seabrook, 677 F.3d858, 864 (9th Cir.2012) (citing Winter, 555 U.S. at 20, 129 S.Ct. 365).
  [14] Aamer v. Obama, 742 F.3d 1023,1038 (D.C.Cir.2014)(我们首先从最重要的要素开始:请求人是否已经证明其在实体上胜诉的可能性。)
  [15] Ass'n des Eleveurs de Canards etd'Oies du Quebec v. Harris, 729 F.3d 937, 944 (9th Cir.2013) (quoting DISHNetwork Corp. v. F.C.C., 653 F.3d 771, 776-77 (9th Cir.2011)).
  [16] Marlyn Nutraceuticals, Inc. v.Mucos Pharma GmbH & Co., 571 F.3d 873, 879 (9th Cir.2009) (citationomitted).
  [17] Stanley v. Univ. of S. Cal., 13F.3d 1313, 1320 (9th Cir.1994) (internal citations omitted).#p#分页标题#e#
  [18] Id. (quoting Anderson v. UnitedStates, 612 F.2d 1112, 1114 (9th Cir.1979)).
  [19] Park Vill. Apartment TenantsAss'n v. Mortimer Howard Trust, 636 F.3d 1150, 1160 (9th Cir.2011).
  [20] N.D. ex rel. Parents v. Haw.Dep't of Educ., 600 F.3d 1104, 1112 n. 6 (9th Cir.2010) (internal citation and quotationmarks omitted).
  [21] See 17 U.S.C. ?101(“职务作品”的定义是,一个“由雇员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工作”,或者是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经特约或委托的作品......作为活动动图的一部分......”) see also 201(b) (在涉及职务作品的案件中,雇主或者准备作品所为了的人是作者,明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22] 17 U.S.C. ?102(a).
  [23] 17 U.S.C. ?101.
  [24] See 1 Nimmer on Copyright 2.03.
  [25] 17 U.S.C. ?101.
  [26] Id.
  [27] See Inhale, Inc. v. StarbuzzTobacco, Inc., 755 F.3d 1038, 1041-42 (9th Cir.2014).
  [28] Southco, Inc. v. KanebridgeCorp., 390 F.3d 276, 286 n. 5 (3d Cir.2004) (en banc) (Alito, J.) (quotingYates v. Hendon, 541 U.S. 1, 3, 124 S.Ct. 1330, 158 L.Ed.2d 40 (2004)).
  [29] 2 Nimmer on Copyright?7.16[B][3][b][vi].
  [30] See Dissent at 38-39.
  [31] Se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 Summary of the 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 (2012),available at www. wipo. int/ treaties/ en/ ip/ beijing/ summary_ beijing. html(last visited May 13, 2015).
  [32] See Dissent at 751.
  [33] 202 F.3d 1227 (9th Cir.2000),
  [34] 17 U.S.C. ?101 (emphasis added).
  [35] 202 F.3d at 1233 (internalquotation marks omitted).
  [36] 202 F.3d at 1233-34; see also Richlin v. 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 Inc., 531 F.3d 962, 968 (9th Cir.2008)(根据Aalmuhammed 案,在确定作者时,法院必须首先要确定被审查的作品).
  [37] Blumenfeld's Dictionary of Actingand Show Business 48 (Hal Leonard Corp. 2009).
  [38]电影《宾虚》中的信息见http:// www. imdb. com/ title/ tt 0052618/ (last visited Jan. 21, 2015),and Ben-Hur: A Tale of the Christ, Trivia, IMDb,http:// www. imdb. com/ title/ tt0016641/trivia (last visited Jan. 30, 2015)。电影《指环王》中的信息见http:// www. imdb. com/ title/ tt 0120737/ (last visited Jan. 21, 2015),and Lord of the Rings: The Fellowship of the Ring, Trivia, IMDb, http:// www.imdb. com/ title/ tt 0120737/ trivia (last visited Jan. 30, 2015).
  [39] See Dissent at 749-50, 751。
  [40] See, e.g., 17 U.S.C. Ё 101, 103, 114, 201.
  [41] 908 F.2d 555 (9th Cir.1990)(Kozinski, J.).
  [42] See id. at 556 n. 2.
  [43] See 1 Nimmer on Copyright?6.07[B][2].
  [44] See Effects Assocs., 908 F.2d at559-60.
  [45] See 17 U.S.C. ?203(a)(3).
  [46] Pom Wonderful LLC v. Hubbard,775 F.3d 1118, 1122-23 (9th Cir.2014)(复审事实问题有无明显错误)(作者:吴祎 石振东,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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