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未尽注意义务遭受损害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审判规则】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但雇员提供劳务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致使其自身受伤,应认定其对损害结果亦存在重大过失,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用人单位责任 雇佣合同 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 特殊侵权 利益关系 一般过失 雇员利益
【基本案情】
2008年,岳万兵修建房屋时请郑邦学做工。同年11月15日下午,郑邦学在为岳万兵的房屋屋顶装模时从屋顶摔落至地面受伤。事情发生之后,岳万兵将郑邦学送至种归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郑邦学被确诊为椎体等多处骨折,且椎体两处外力植入内固定物,郑邦学住院治疗二十七天,并于同年12月12日出院。郑邦学出院后谆医嘱需要卧床静养3个月,而后岳万兵与郑邦学就其在家卧床休养期间治疗、护理及生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之后,郑邦学与岳万兵协商误工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但双方未均能达成协议,郑邦学于第二年10月30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郑邦学以误工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赔偿不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岳万兵赔偿郑邦学的误工费10 500元、伤残赔偿金27 936元、被扶养人郑家毅的生活费7 671元、鉴定费800元、后期的治疗费用10 323.10元及交通费350元,合计57 580.1元。 双方确认郑邦学受伤之后,岳万兵已支付郑邦学的医疗费为26 111.25元,且负担了郑邦学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亦承担了郑邦学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回家卧床休养期间的部分护理费,给付了郑邦学出院后在家卧床休养期间的营养费750元。
【争议焦点】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而从屋顶摔落至地面遭受人身损害。在此情况下,雇员应否为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而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郑邦学伤后经济损失56 792.45元,岳万兵负责赔偿42 600元,其他部分由郑邦学承担。岳万兵应负赔偿的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付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郑邦学在为岳万兵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故岳万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参照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根据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该法尚未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理念和立法精神可以适用于指导案件的处理。鉴于郑邦学提供劳务之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郑邦学应承担部分责任,可以相应减轻雇主岳万兵的赔偿责任。郑邦学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中伤残赔偿金27 936元、误工费10 50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郑家毅生活费7 123.35元、回家后所开支的医药费323.10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郑邦学要求岳万兵补足后期治疗费10 000元,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该项支出是可预见的,给付是必须的,且郑邦学请求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故予以支持。郑邦学要求赔偿交通费用350元,但其仅提供出110元的票据,所以认定交通费用为110元。据以上情况,郑邦学的经济损失认定为56 792.45元(不包括岳万兵已支付的医疗费26 111.25元、营养费750元以及承担的郑邦学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用等)。双方对郑邦学伤后岳万兵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无争议,故不属争议范围之内。#p#分页标题#e#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作者:金连军,来源:衡水律师金连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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