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商标引发纠纷——“乡村基” 未能如愿食肉
同位于重庆, 一家系从事食品研究行业20余年的重庆旺启食品有限公司 (下称旺启食品公司) ; 另一家系具有川渝口味的连锁快餐餐饮企业乡村基 (重庆) 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乡村基投资公司)。旺启食品公司在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 “乡村基” 商标, 引发乡村基投资公司的不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下称商评委) 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旺启食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据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重名起纷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8432945号“乡村基” 商标,由旺启食品公司于2010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木耳、肉、肉干等商品上。
法定异议期内,乡村基投资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 2013 年7 月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乡村基” 品牌成立于1996年,凭借着良好品质、优质服务,赢得了众多食客的青睐。截至2014年年底,“乡村基”在国内拥有直营连锁餐厅340余家。
在乡村基投资公司的异议主张未得到支持后,其于2013年7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乡村基投资公司在复审期间的主要理由为,其持有的“乡村基”商标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 在重庆等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还构成对其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据了解, 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4826677号 “乡村基”商标, 申请注册于2005年8月, 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 水果沙拉、 油炸丸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 4269407号“乡村基”商标,申请注册于2004年9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馆、餐厅、快餐馆、酒吧等服务上。目前,两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乡村基投资公司,而且两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有效期内。
随后,商评委以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而且诉争商标侵犯了乡村基投资公司在先商号权等为由, 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旺启食品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诉争商标由其独创, 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有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乡村基投资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注册终被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焦点为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乡村基投资公司的在先权益。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木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的常见食材,在生产者、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购买习惯上也具有密切关联,故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p#分页标题#e#
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蛋等食品或食材,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木耳等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木耳等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乡村基投资公司以及其前身及关联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号已经包含“乡村基”字样,相关宣传合同、发票、照片及获得荣誉称号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商号已经在重庆等地区的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旺启食品公司与乡村基投资公司均位于重庆市,在此情形下旺启食品公司理应知晓“乡村基”商号的知名度,旺启食品公司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进行规避,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另外,诉争商标与乡村基投资公司上述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乡村基”商号享有知名度的餐饮行业具有较高关联性,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提供者与乡村基投资公司相联系,进而可能损害乡村基投资公司的在先权益。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旺启食品公司的诉讼主张,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毛立国,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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