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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向才与北京天意新商场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12-08 14: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38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向才,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

  负责人韩乐玲。

  委托代理人范建立,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49楼1204号。

  上诉人艾向才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4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原创动力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影视制作、卡通动漫创作及衍生产品开发销售于一体的文化产业企业。2006年我公司获中国动画学会年会评选全国动画企业五强之一,成为中国最大的动画制作机构之一。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了第5796299号“喜洋洋与灰太狼”商标,核准商品使用类别为第16类。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授权我公司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同时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提起诉讼。

  2014年5月,我公司发现艾向才在其商铺销售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笔盒和画本,销售价格远低于我公司同类商品价格。我公司认为艾向才为文具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类品牌文具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有侵权故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有效制止市场内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为艾向才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承担。

  艾向才辩称:原创动力公司不是商标权人,原创动力公司提到的在国外的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不是中国企业,我与原创动力公司之间是买卖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即双方之间解除合同及返还几十元货款的问题,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参照食品安全法是十倍赔偿。原创动力公司是恶意诉讼,本可以友好协商,告诉我撤掉相关商品即可,原创动力公司却恶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原创动力公司应自担。我是善意的,有进货途径,原创动力公司应向供货商追究责任。我没有销售涉案商品,原创动力公司所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商品与我销售的商品不是同一商品。原创动力公司的损失不存在。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意地安门分市场辩称:艾向才是我市场的业主,营业执照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其经营纠纷和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无关。我市场和商户签订过合同,对责任义务等有明确约定。我市场是税务局代开发票点,出具的发票和我市场无关。我市场没有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应当承担责任。我市场有相关的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不收取商户的流水。我市场收到起诉书后,通知并监督艾向才进行涉案商品的下架工作,尽到了监管义务。原创动力公司没有将相关的权利告诉我市场,没有将外观、专利等权属告诉我市场,起诉前原创动力公司没有和我市场协商。艾向才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理进货渠道,且涉案金额只有二十八元,艾向才也不知道产品是侵权产品,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原创动力公司没有举证其受到的损失,以及艾向才的获益,其关于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我市场和商户签订的协议中,有约定商户遵守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不同意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的第5796299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由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是第16类的“笔记本或绘图本;文具盒(全套);……。”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布拉市路德郡海辉中心邮箱957号。

  2014年1月1日,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权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所有注册商标授权原创动力公司使用;授权使用的商品为商标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有使用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失效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授权方的商标被侵权时,授权方授权原创动力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原创动力公司的名义针对该类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方不再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诉讼,因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均归原创动力公司所有。该《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经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公×人公×并出具公×书。广州市海珠公×处公×《商标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公×人公×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2014年5月31日,在公×人员的跟随下,原创动力公司代理人吴阿乾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天意地安门店”,吴阿乾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市场后厅3道5号商铺支付28元购买了笔盒2件和宝宝学画画3件,并取得该商铺出具的“收据”及“名片”各一张。北京市方正公×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518号公×书。“文具盒”及二本“学画画”上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另一本“学画画”无“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文具盒”上没有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学画画”上印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

  2007年3月8日,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签订《北京天意新商城地安门店柜台租赁合同》,承租了天意地安门分市场负一层后3-5、7号柜台作经营场所,经营品种:文具,合同租赁期限为200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2005年5月艾向才即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天意地安门分市场后厅3道5、7号。

  原审庭审时,艾向才向原审法院出示了购货清单,辩称其从乐天文化用品商行处进得“宝宝学画”,但该单据上只有手写的商品名称,并未提供盖有所称商铺公章的任何凭证,故原审法院对该单据不予认证。

  原创动力公司还提交了2014年5月22日开具的公×费发票一张,金额1000元;2014年1月20日开具的律师费收据一张,金额3000元。艾向才与天意地安门分市场认为2014年5月31日买的涉案商品,但是律师费是2014年1月份的,对律师费的真实性有异议,公×费发票的日期和公×涉案商品的日期也不一致,不予认可。

  原审庭审中,艾向才承认其销售了“学画画”,不承认销售了文具盒,认为原创动力公司应提供购买时的录像。

  原审庭审后,原创动力公司以对“学画画”的发行单位进行核实为由,不要求本案中对艾向才销售“学画画”的行为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书、购货清单、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经授权取得第5796299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使用权。根据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创动力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p#分页标题#e#

  艾向才销售的涉案“文具盒”、上印有涉案商标文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原创动力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侵权特征较为明显,可以确认涉案商品“文具盒”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涉案商标使用权。艾向才声称从未销售过涉案“文具盒”,但在有公×人员×的前提下,艾向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否认公×书的效力,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不要求本案中对艾向才销售“学画画”的行为进行处理,法院不持异议。

  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作为管理方,并不涉及其具体经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要求其对商户销售的所有货品进行事前监督和管理,显然过于苛刻,故对天意地安门分市场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予以采纳。

  原创动力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创动力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艾向才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将根据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艾向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文具盒”;二、艾向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千元;三、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艾向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艾向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创动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艾向才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我并未销售侵害原创动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具盒,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商品与我销售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我对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审判决判令我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的数额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艾向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未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艾向才、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意地安门分市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涉案第5796299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的注册,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创动力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文具盒与涉案第5796299号“喜洋洋与灰太狼”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盒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涉案文具盒上使用的商标文字与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文具盒是原创动力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且该文具盒上无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有较为明显的侵权特征,故可认定艾向才在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所开办的市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文具盒系侵犯原创动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p#分页标题#e#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艾向才虽声称其从未销售过涉案文具盒,但在原创动力公司已提交相关公×书的情况下,艾向才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否认公×书的效力,故对其抗辩主张,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正确。艾向才并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文具盒具有合法来源,且涉案文具盒及包装上无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属于侵权风险很高的“三无产品”,艾向才作为理性的市场经营者,理应认识到此类产品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故其主观过错明显。因此,艾向才销售涉案文具盒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商标权,且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原创动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文具盒的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艾向才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五千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艾向才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艾向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艾向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司品华

  审判员 李燕蓉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义军

  书记员 张颉雯

(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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