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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3 10:3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16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正确区分依法履职与违法干预的界限,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单位,根据宪法法律或党的方针政策规定,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人员应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二、记录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以下情况:

  (一)领导干部本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

  (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四)其他人员以领导干部名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及时记录,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领导干部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干预插手的案件、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并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留存文字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记录连同相关留存材料一并交予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指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的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录音、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促进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实行季度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对已经影响到案件正常办理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没有情况的,实行零报告。任何单位都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三、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政法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收到司法机关的情况报告后,会同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党委政法委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在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对同级党委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以及司法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执行记录制度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委政法委的报告后,确需组织处理、政纪或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党委政法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未构成违纪或不良影响的,依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明知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而不记录,并执行干预指令,不公正处理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司法人员责任。

  五、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每年底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的发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各级党组织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如实报告,接受干部群众评议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委政法委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考核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时给予相应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在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领导干部打击报复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的;

  (三)司法人员两次(含两次)以上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

  (四)司法机关不如实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

  (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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