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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28 09: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791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益勤(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申会,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县人,住五峰县五峰镇万马池路12号,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号码为422729195910220015。

  原告太平鸟公司诉被告余申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正强、高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益勤,被告余申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诉称:原告太平鸟公司是 、 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于1995年开始使用。在11年的持续使用过程中,原告太平鸟公司获得了无数的荣誉,2001年和2004年连续两届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获“中国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休闲装品牌”称号;2003年被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2004年、2005年连续两届被评为“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称号等。为了使“太平鸟”品牌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已高达近2。3亿元。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 、 商标及品牌标志享有很高的声誉,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而且原告太平鸟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量、收入均居于行业前列,范围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依法足以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 、 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9月,被告余申会在未经原告太平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水果包装上的使用 标识,是与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 、 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和文字,十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太平鸟公司的产品,至少会认为与原告太平鸟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声誉。故请求法院:1、依法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第1311033号 、1937199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余申会停止对 、 商标的侵权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6年11月23日,原告太平鸟公司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第1311033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请求判令被告余申会停止对 商标的侵权行为。

  原告太平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家商标局出具的 、 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1件。

  2、主体资格相关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各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据1到证据3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是 、 的商标专用权人以及主体资格和企业规模情况。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5、服装时报社、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出具的“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证书。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证书。

  7、中国青年服装时尚周组委会出具的“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荣誉证书。

  8、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提名奖”荣誉证书。#p#分页标题#e#

  9、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纺织服装业商会出具的“中华职业装十大著名品牌”荣誉证书。

  10、中国职业装产业协会和中国职业装博览会组委会出具的“中国职业装十大领衔品牌”荣誉证书。

  11、国家商务部出具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品牌”荣誉证书。

  1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13、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私营(民营)企业协会出具的“诚信企业”荣誉证书。

  1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荣誉证书。

  证据4到证据14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在使用 、 商标过程中荣获大量国家级、省级的荣誉,商标品牌已达到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15、2003年至2006年6月原告企业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状况统计表及财务报表。

  16、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1996年至2005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利润总额排名证书。

  17、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1997年至2005年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销售收入排名证书。

  18、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出具的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证书。

  证据15到证据18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近几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原告太平鸟公司产品销售量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销售区域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关公众对太平鸟商标广为知晓。

  19、原告太平鸟公司11年来广告宣传持续时间及投入一览表。

  20、原告太平鸟公司2001年至2005年广告费用列表。

  21、党和国家领导人考察原告太平鸟公司、原告太平鸟公司向社会捐赠及原告太平鸟公司产品专卖店的照片。

  22、原告太平鸟公司部分广告宣传合同。

  证据19到证据22的证明对象是原告太平鸟公司对  、 商标产品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

  2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具的原告太平鸟公司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证明。

  24、中国服装协会的推荐太平鸟品牌为驰名商标的推荐证明。

  25、国家工行政管理局(2001)商标异字第149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1份。

  证据23和证据25的证明对象是  、 商标被侵权及受保护的纪录。

  26、被告余申会使用的水果外包装实物。

  27、原告太平鸟公司购买被告余申会带有侵权包装的水果的收据。

  28、原告太平鸟公司对被告余申会水果行的现场取证照片。

  证据26和证据28的证明对象是  、 商标被被告余申会侵权的事实。

  2006年10月31日,根据原告太平鸟公司的申请及审理案件的需要,本院到原告太平鸟公司住所地对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当地省、市、区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告太平鸟公司企业及  、 商标使用情况做了详细介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认为:原告太平鸟公司 、 商标获得浙江省三届著名商标称号,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被告余申会辩称:原告太平鸟公司是生产服装的企业,被告余申会是个体水果行,二者间在客观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原告太平鸟公司  、 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没有侵犯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余申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2006年11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余申会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5,被告余申会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对证据25-28,被告余申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余申会侵权。本院对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p#分页标题#e#

  经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太平鸟公司系1995年7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原名为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11月更为现名。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女装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职业服饰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太平鸟服饰有限公司等13家成员公司,是中国服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服装协会休闲装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1999年9月,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 商标,注册证号为1311033,核定使用类别为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鞋、帽、袜、领带、围巾。2004年7月,国家商标局核准将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太平鸟公司。从1995年至今,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告太平鸟公司在服装产品上使用 ,至今已有十多年。1999年以后,原告太平鸟公司在第25类商品之外的其它40类商品上申请太平鸟商标注册,并同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覆盖奥地利、德国、法国、意大利等20个马德里协议国),进行广泛的防御性注册。

  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先后在上海、北京、杭州、武汉、重庆等全国100多个城市设立了销售专卖点、办事处,在全国已建立了600多个销售网点,销售网络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大服装市场。据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10年为全国服装行业利润百强企业,自1997年起连续9年为全国服装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近十年来,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近2。3亿元广告宣传费用,通过中央电视台及省市电视台、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推广 品牌, 品牌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1999年、2003年和2006年,“太平鸟”产品连续三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1年和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连续两届对“太平鸟”产品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3年,“太平鸟”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2004年、2005年“太平鸟”品牌被评为中国青年最喜爱的服装品牌。同时于2004年6月中国服装协会出具推荐证明推荐“太平鸟PEACEBIR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太平鸟PEACEBIRD及图”商标异议出具裁定,支持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异议,保护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太平鸟的商标。

  2006年9月6日,被告余申会在宜昌市开发区体育场路体育馆旁开办了 “宜昌开发区祥瑞水果批发部”,并印制了300个纸箱包装,该包装在醒目位置上使用 的标志,与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 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完全相同,该包装上不再有其他商标标识。该包装被告余申会用于水果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 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被告余申会在销售水果所使用的外包装上印有与原告太平鸟公司 商标相同的图形和文字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太平鸟公司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太平鸟公司作为第1311033号  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商标自1995年开始持续使用,至今已有11年之久。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太平鸟公司投入巨资进行产品质量保证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持续广告宣传,在全国已建立600多个销售网点,产品覆盖20多个省市,太平鸟产品遍布全国各大服装市场。据中国服装协会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太平鸟公司自1996年起连续10年为全国服装行业利润百强企业,自1997年起连续9年为全国服装行业销售收入百强企业。太平鸟 商标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中国名牌”、 “国家免检”产品等。同时于2004年中国服装协会出具推荐证明推荐“太平鸟PEACEBIRD”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太平鸟公司对 商标进行了多次维权,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注册号第1311033号 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号为第1311033号 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p#分页标题#e#

  本案被告余申会经营水果中,在所出售的水果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太平鸟公司拥有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和文字的行为,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水果行与原告太平鸟公司存在关联,被告余申会辩称,经营水果行卖水果不会给消费者引起任何混淆以及不构成侵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太平鸟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号为第1311033号 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被告余申会在水果销售外包装上使用包含有上述商标内容文字和图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 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申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太平鸟公司的 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余申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0元,款汇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5210104000036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颜 虹

  审 判 员 杨正强

  审 判 员 高 强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峻峰

(作者:张江平、余申会,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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