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案例五: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微软公司
被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众思壮公司)【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微软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标准合同》,用以证明微软公司交付的嵌入式系统需要有正版标签,正版标签需要不可去除地粘贴在产品上。
合众思壮公司称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导航仪系委托他人生产的,而其所使用的Windows CE 6.0软件则是从微软公司的代理商处购买的。因此,合众思壮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汽车导航仪商品使用原告Windows CE 6.0软件的行为属于对该软件的复制、发行行为。原告作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质疑被告未经其授权复制、发行了该软件,对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复制、发行该软件有合法授权。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复制、发行行为已获得合法授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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