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海事诉讼管辖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两部司法解释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和《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两部司法解释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京津冀一体化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涉海纠纷不断增加,对海事审判提出更为迫切的司法需求。为完善海事诉讼管辖,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最高法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一。
司法解释一明确,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决定设立海事法院时即一并规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先后于1989年、2001年两次充实修改,重新制定颁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随着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各海事法院收案不平衡等问题逐渐显现。
司法解释二分七个部分,即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其他规定等;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63项海事案件类型作了少量适当调整,重点在原有规定63项海事案件类型基础上增加了45项案件类型,将海事案件类型增加至108项。
(作者:周斌,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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