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著名词作家乔羽被判著作权侵权
围绕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问题,该歌曲原作者宋德祥等与著名词作家乔羽之间爆发纠纷,并诉诸法院(本报曾于2015年3月18日第9版作相关报道)。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乔羽的行为侵犯了宋德祥等人对《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应当停止侵权。
南宁中院审理后认为,乔羽虽然称《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自己的作品,但是在“第十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晚会”“爱我中华--乔羽作品演唱会”等演出中,《山歌好比春江水》中词作者均署名为“乔羽”。其中,在“爱我中华--乔羽作品演唱会”中,乔羽以视频形式以及演唱会结束前亲自上台与演员同台演唱并接受祝贺的形式,参与了该演唱会的演出。特别是在该演唱会开始时,乔羽在致辞视频中说道:“……大家都知道,我没有别的什么,就只写过几首歌词,这次音乐会上还要唱这些歌……”。因此,乔羽对于演唱中收录涉案的《山歌好比春江水》是知情的,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乔羽在明知《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其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仍然默认或放任涉案作品的词作者被署名为“乔羽”,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必将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因此,乔羽的行为侵犯了宋德祥等人对《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
原告方代理人何振强对记者说:“法院判定乔羽侵权,我们已达到目的,不会提起上诉。”乔羽的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宇则表示,目前尚未确定是否会提起上诉。
(作者:赵世猛,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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