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域名的权属认定 ——从“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谈起
今年1月2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对weixin.com域名纠纷做出仲裁裁决,将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随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明就该争议域名的权属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并继续持有和使用。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起域名争议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争议域名与商标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域名持有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域名持有人的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本文将从这三点出发,对仲裁裁决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就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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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
今年2月,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明(统称为将至)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为腾讯)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确认其对weixin.com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该域名。目前,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2000年11月21日,weixin.com域名注册,注册人为“Haishen Yang”。随后争议域名注册人多次发生变更。
2011年年初,腾讯于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
2011年10月25日,腾讯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香港以及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注册包含“weixin”“微信”字样的商标。
2015年2月至4月,weixin.com由“sun libin”转让给“li ming”。
2015年6月,weixin.com转让至“li zhu”。
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weixin.com又转让给“li ming”。
2015年12月1日,腾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域名weixin.com提出投诉。
2016年1月29日,仲裁中心三人专家组经审理后做出裁决,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
2016年2月,将至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至认为,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腾讯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腾讯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腾讯的正常业务。将至在网站www.weixin.com的显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样,并用突出字号明确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
二、仲裁裁决内容分析
今年1月2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三人专家组以2:1的意见裁决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投诉人)。[1]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或UDRP)第4条a项规定,域名争议仲裁请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i)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ii)被投诉方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iii)被投诉方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仲裁意见都是围绕该项规定的三个条件进行阐释的。
(一)双方主张
1.腾讯(投诉人)主张
(1)weixin.com完整包含腾讯公司的weixin商标,而weixin又是其中文微信商标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与该公司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weixin”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并无任何含义,被投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i被投诉人名为“li ming”,与“weixin”没有关联;ii被投诉人对“weixin”或“微信”不享有任何商标权或其他合法利益,因为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iii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weixin商标或包含“weixin”的域名;iv争议域名的网站(www.weixin.com)看似投诉人“微信公众号”的资讯平台。#p#分页标题#e#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i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已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ii2011年推出微信产品以来,投诉人的微信品牌在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国大陆)已获得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2015年成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之时,理应知晓投诉人在先商标,但没有避让,反而修改网站内容以作混淆性使用;iii争议网站内容明显围绕投诉人微信产品设置,混淆浏览者访问该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均属《政策》第4条b项(iii)及(iv)部分规定的“恶意”使用;iv争议网站多处链接到投诉人官网http://weixin.qq.com,并使用投诉人商标。
2.li ming(被投诉人)主张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不相同或并不混淆性相似:i地域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评判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时,不能脱离商标注册的具体国家地理范围。中国大陆在商标注册领域适用在先权利原则,即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但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并没有注册任何weixin商标,仅有中文微信商标。且投诉人举证的包括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的一系列中文微信及weixin商标的申请日及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即2000年11月21日;ii“weixin”并非唯一对应投诉人的“微信”,也是其他汉语常用词的拼音,如“唯心”“威信”“维新”等;iii“微信”亦为“微信息(micro information)”的简称。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i)在2015年12月3日接到投诉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一直在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做微调,比如在网站左上方加上“非官方”一词,希望通过加注区别性标识区分投诉人产品,因此没有恶意。除此之外,被投诉人在网站的底部已明确标注网站的版权属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ii)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远早于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注册时间及微信产品推出时间;(iii)被投诉人受让并持有争议域名属善意取得。根据中国民法,“自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具有恶意:i没有意图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ii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iii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iv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并不是为商业目的,网站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及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问题。被投诉人称早期创立的9秒社团网站上就有专门的“微信开发者社区”平台,投诉人当时并没有异议,而投诉人还曾与被投诉人在2015年7月共同主办过2015年HTML5游戏开发者大会,该行为本身已经表明投诉人当时对被投诉人的9秒社团给予了认可。
(二)仲裁结果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根据《WIPO Overview》第1.1条腾讯对“weixin”是否享有民事权益与商标的注册地无关,在注册后腾讯即对该商标享有民事权益。根据《WIPO Overview》第1.4条,争议域名注册在前不能作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答辩。在比较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用字后,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i)部分的规定,专家组认为,《WIPO Overview》第3.5条指出:“当其它因素已经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时,被投诉人免责声明的存在无法消除其恶意。免责声明恰好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事先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由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商标时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另外,根据《WIPO Overview》第3.7条,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2015年)应被视为新登记/注册域名的时间,该时间并未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2011年)。#p#分页标题#e#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ii)部分的规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的情况下重新注册weixin.com域名,违反了《政策》第2条“域名持有人的陈述责任”的有关规定:“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某域名或要求域名注册商保留或续展某域名注册时,即向域名注册商陈述并保证:……(b)就域名持有人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d)域名持有人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域名持有人有责任判断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行为被专家组认定构成恶意注册。
最终,仲裁中心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但专家组3位成员中有1人持反对意见,其对“合法权益”和“注册恶意”问题持保留态度,倾向于驳回腾讯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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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分析
仲裁庭按照上述三要素对争议域名的权属做出裁决后,域名登记人若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在1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通常是域名登记地法院或域名登记人住所地法院,由起诉方选择)。[2]根据《政策》第4条k项规定,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域名争议案,仲裁中心在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后应暂停执行该裁定。
(一)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认定
在上述裁决中,专家组通过比较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用字,即以weixin与微信进行比对,认定两者构成相似。这种通过对字母数字排列的直接比较来判断商标和域名是否误导性相似或相同是UDRP专家组通行做法。[3]
商标与域名相同或相似性的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商标的主体部分加上前缀或者后缀(如域名wal-martsucks.com)、域名抢注、商标拼写错误。对于相似性的认定,专家组采取的标准较低。该要素的认定标准不是域名是否已经造成用户对其来源的混淆,而是直接比较域名与商标的字面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4]因此商标诋毁案件中尽管用户一般不会对诋毁域名的来源产生混淆但这并不影响对商标和域名构成相同或相似的认定。《WIPO Overview》第1.4条排除了域名注册早于商标对于相似认定的影响。而对于商标拼写错误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专家组认为通常情况下用户只有实施特别注意力才能辨识这种错误(即区别错误域名和该域名所基于的商标),因此亦构成相似。[5]
(二)合法权益的认定
《WIPO Overview》第3.7条规定:“域名转让给第三方,意味着一个新的注册;但是,仅仅对域名进行的续展,并不意味着认定恶意注册意义上的域名注册。域名的恶意注册必须发生在当前域名注册人获得该域名的时候。”李明于2015年受让weixin.com域名,根据该规定仲裁中心认为李明相当于在2015年重新注册此域名。WIPO也曾对类似案件做出裁决。在candleimpressions.com域名案[6]中,投诉人在美国、欧洲及中国注册了CANDLE IMPRESSIONS商标,最早的商标注册始于2006年3月。争议域名candleimpressions.com于2002年9月18日被注册,早于商标注册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于2011年被转让给本案被投诉人,此时商标已经注册并使用。该案中,专家也是依据《WIPO Overview》第3.7条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应为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2011年),而非争议域名最初的注册时间(2000年)。
weixin域名案的专家组中有一名专家对此表示了异议,认为《WIPO Overview》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简单以“转让”对抗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或“注册恶意”的主张)。就本案而言,在“微信”这一服务形式为公众所知晓之前十几年,“WEIXIN”即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所以,在难以认定该注册存在恶意前提下,认定受让如此注册域名者,对其也不享有合法权益,似乎难以讲出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而在如此前提下,硬性基于《WIPO Overview》,将受让认定为“新注册”,并将受让时间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对比,进而得出“不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似有“主观武断”之嫌。#p#分页标题#e#
也有学者提出:权利的客体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中是一致的,即使这种权利客体与在后的其他知识权利客体构成相同或近似,也不应当认为在后的变更主体注册是一种“恶意”。[7]也就是说,注册于2000年的weixin.com域名没有转让,那应当那个认为权利人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该域名经过几次流转就认定现有权利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确有主观武断之嫌了。而且,weixin.com域名最先注册人在2000年并不可能预料到2011年会出现一款“微信”聊天软件,微信软件的在后成功并不能否定weixin.com域名在先注册的合法性。[8]
我国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并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时构成商标权侵权。[9]而在本案中,weixin.com于2000年注册,而微信是从2011年才开始使用,显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因此,li ming应当对该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
此外,《政策》列举了3种可以直接证明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不限于此3种):(i)在得知发生了域名争议之前,你方已将域名或与域名相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被证明准备将之用于善意地提供的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之上;或者(ii)你方虽然没有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广为人知;或者(iii)合理使用域名或出于非商业目的合法地使用域名,同时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玷污相关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的企图。[10]据此,域名争议发生前的善意使用可以作为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理由。在missworld域名案[11]中,Miss World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都是世界小姐选美比赛的筹办方。该公司在多个国家注册了Miss World商标。选美比赛在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举办,这使得MISS WORLD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一定的影响力。
该案,被投诉人对“missmisterworld.org”、
“missmisterworld.com”、“missmisterworld.net”三个域名进行了注册,这些域名中都包含了了miss和world两个单词。投诉人(Miss World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投诉人的域名会与其所持有的Miss World商标产生混淆,且被投诉人在注册该域名时已经知晓Miss World商标;Missmisterworld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且其并不是普通的描述性单词。对此,被投诉人声称其在域名争议发生之前就建立了世界小姐比赛网站,并提供非营利性服务,这种行为是善意的。这个观点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专家认为一个一直正常使用并提供无偿网络服务的粉丝网站可以对此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但是,专家组提出被投诉方的网站应当与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具有明显区别,而本案中被投诉人的网站并没有这些明显区别。由此,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方。此案体现了善意使用的抗辩理由。
(三)“恶意”的认定
《政策》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i)有证据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ii)根据你方自身的行为,即可以证明:你方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iii)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或者(iv)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你方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你方的产品或服务。[12]仲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微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受让weixin.com域名这种行为存在明显恶意。被投诉人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加注“非官方”字样更可以证明他知晓微信商标,因此该行为具有恶意。#p#分页标题#e#
对于恶意的认定,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13]在microsoftstore.com域名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MICROSOFT系列商标的注册时间,且争议域名注册前MICROSOFT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14]二审依然维持了该判决。[15]
此外,我国在《解释》中也对恶意做出了抗辩理由: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16]
四、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对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中的商标专用权进行限制,能够避免商标权的不必要扩张,更利于法律的平衡。吴汉东教授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定义为: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17]
从前文中也可以发现,当域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所有人并不必然取得域名,取得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而域名是否构成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关键是注册使用与商标相同的域名是否出于善意。在weixin.com域名案中,判断li ming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二是考量原告是否不正当地利用腾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及声誉。[18]对于是否构成混淆的判断,可以参考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断方法,并借助市场调查的方式来考虑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混淆。但两种情况下的域名通常不被认为构成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一,域名持有人注册了大量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该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二,域名持有人将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使用在丑化这些商标的网站上。[19]
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待细化和明确,并从在先权利、善意使用、巧合雷同、利益平衡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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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weixin.com域名争议仲裁中,三人专家组对提起域名争议的第一要素采取了简单的商标与域名的字母数字排列比较,并一致认为构成相似;对第二要素的认定中,最终意见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为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并以此推断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第三要素的认定中,最终意见认为域名持有人在明知微信商标的情况下受让争议域名,并基于此做出了“恶意”推断。仲裁裁决中,以域名受让时间作为重新注册时间最受争议。尽管《WIPO Overview》对此有明文规定,也有据此做出才觉得先例。但是,考虑到weixin.com域名案的特殊性,以此种理由做出裁决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
(作者:楼婕,来源: 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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