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受伤索赔损失 风险运动无过补偿
卢某与庄某均系某中学学生。2014年6月23日上午做完课间操后,卢某与庄某等七八名同学自发组织起来,在该校操场踢足球,卢某担任守门员。在有球员射门后,卢某上前扑球,庄某跑过来抢球,两人不慎撞在一起,致卢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事后,卢某将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人身损害侵权,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判令庄某补偿卢某经济损失6000元。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足球运动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事发时卢某作为守门员上前拦球,庄某跟球前进,均是基于本能反应。在卢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庄某或其他参与者存在违反运动规则或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踢球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但鉴于该踢球活动系卢某与庄某等人自发组织,而参与者通过参与该活动在精神及身体上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和锻炼,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该踢球活动的参与者给予卢某适当经济补偿为宜。考虑到卢某仅向庄某主张权利,而庄某的跟球前进行为又与卢某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应由庄某补偿其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姜东良 徐鹏 胡科刚,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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