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例9
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智成公司)
被告: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飞鹏达公司)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涉及军用飞机造型及其模型是否分别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和模型作品的典型案例。第一,关于飞机造型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法院并没有完全排除“歼十”的造型可以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而是认为如果排除实用功能决定的造型成分之外,其造型确属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中航智成公司主张“歼十”造型为美术作品,但是并没有尽到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的义务,故无法认定“歼十”造型构成美术作品。法院从举证的角度否认了“歼十”造型构成美术作品。第二,关于“歼十”模型是否构成模型作品。本案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定义出发,认为模型与原物的近似程度越高或者越满足实际需要,其独创性越高。“歼十”模型虽是“歼十”造型的等比例缩小,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模型的独创性恰恰体现于此,其已构成模型作品,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知产库,来源:北京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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