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5
案例五: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承办人:林广海]
【基本案情】
龙井茶协会是案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人。种茶人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标识。龙井茶协会认为种茶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种茶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龙井茶协会享有的对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的茶叶,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种茶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种茶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在其制造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龙井茶协会享有商标权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使种茶人公司所称的茶叶的来源地属实,其亦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本案判决确立了销售者兼具制造以及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叠加式”侵权形态的审理思路,进而指出此情形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同时,判决深入论证作为农产品的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意义,进而指出本案中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没有影响。二审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茶叶集贸市场上仿冒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监管漏洞,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专项治理,促进了商标行政保护,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作者:知产库,来源: 广东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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