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儿子又反悔赠与撤销须符三条件
2011年8月26日,张伟夫妇和张亮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夫妻共有的位于海口的3套房产赠与儿子张亮。同日,一家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2013年7月13日,张伟在骑电动车时,因撞到石墩摔伤,造成高位截肢和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元。张伟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住院期间儿子并未尽赡养义务,如今他瘫痪在床,失去自理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儿子却不愿意变卖一套房产让他继续接受治疗,遂诉请法院撤销之前三人签订的《赠与合同》,确认原告对3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
面对父亲的起诉,张亮辩称,父母当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3套房产赠与他,并进行了公证,赠与行为已生效,父亲不能撤销。其次,在父亲受伤住院期间,他为父亲雇佣了护工,他累计支付了2.2万余元的护工费及生活费,已尽到赡养义务。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综合案情可以看出,张亮对张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原告及第三人甘萍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原告和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并且进行过公证,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效。
(作者: 邢东伟 ,来源: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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