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15年距退休不足5年不能列为裁减对象
2016年4月,因经营不善亏损,某公司取销收款员岗位,并决定将该岗位上的8名职工全部裁减。因公司与职工对裁减人员范围发生分歧,双方共同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是如何规定的呢?
为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权,《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用人单位出现下列4种情形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为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进行裁减。
在知悉国家法律规定后,公司最终决定让符合条件的2名老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其余6名职工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作者:王 健,来源:辽宁职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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