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馆门口滑倒摔伤 虽未消费亦获赔偿
今年1月27日,楚某与女友相约去辽宁省沈阳市一家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当楚某踏上该保龄球馆的大门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上又未加盖防滑垫,楚某一下子滑倒在地,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楚某为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事后,由于保龄球馆拒绝赔偿,楚某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对此,保龄球馆辩称,楚某当时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楚某的伤是意外造成,对楚某的损害后果,保龄球馆既没有过错,又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因此保龄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和平区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龄球馆承担赔偿楚某损失的责任。
法官庭后解释称,此案中,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包括应谨慎、小心的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此案中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台阶会积雪,如果不及时清理积雪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因该保龄球馆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韩宇,来源: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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