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条款完全无效
小牛是某食品企业业务员,常年被企业外派联系业务。由于业务员还要负责催讨货款,在入职时,该企业在和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添加了一项协议:企业每月从小牛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保证金,逐月累加,用以抵冲未催讨到的货款,如货款全部到账,则可以在离职或退休时全部退还。
工作两年来,小牛共被扣下了6100元的保证金。今年,小牛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在该企业工作,便提交了辞职申请。企业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并没有退还当初收取的6100元的保证金,理由是小牛辞职当月的货款没有催讨到账。
小牛在和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他要回保证金。
接到求助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详细调查,收集了企业收取小牛保证金的收据。
随后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向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10天内退还小牛的6100元保证金。数天后,小牛便拿回了他的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中,小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货款催讨不到账,就不退还保证金这个协议,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小牛离职时,企业更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此项协议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
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的是,切勿在劳动合同中自行添加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否则不仅添加的条款无效,还将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
(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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